坚持公益普惠促民生,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坚持公益普惠促民生,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用好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各设区市要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统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各地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园条件,健全师生资助制度。

2.多渠道扩大增量。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开设公办园。要鼓励有条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开设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托管弱园和合作办园等形式扩大规模,提高优质资源覆盖面,对开设或托管新园较多的公办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增加编制,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将发展民办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完善民办园设置标准、准入制度、认定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扶持政策,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拓宽办园筹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更多普惠性幼儿园,以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比例,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使用。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当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坚持公益普惠促民生,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