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办学体制改革,规范并激励民办学校改革发展
在新的世界格局下,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化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推进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开启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印证了我国教育事业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它必将进一步强化和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是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特别要强调的是这一条放在“总则”这一章,凸显了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党对民办教育事业重要性的高度重视和关心,这一规定表明它不是一般的学校组织和活动,而是民办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保证。要求民办学校还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促进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二是规范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营造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协同发展的良好教育生态。首先,规范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招生行为,采用区域内就近招生、控制招生数量、控制学校规模等方式,逐步改变民办高中的“掐尖”与“重金购买优生”教育行为,将其主要工作从“招生”转移到“培养”过程中。其次,规范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培养过程,加强督导、教育监测,定期评估教育教学过程,逐步改变民办高中的“升学导向”式教育教学,将其教育教学从“升学”转移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轨道中。最后,规范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强调以“公益性”为主,禁止乱收费,督促民办高中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将其经费灵活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优势。三是促进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根据民办高中的不同性质采用针对性较强的激励方式。首先,对民办高中进行分类管理,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中,采用公办高中的办学政策,对其土地使用采用政府划拨方式,对其学校运营进行税收全免,给予其部分教师编制,补贴教师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障支出,激励其提供所在区域需要的教育。针对营利性民办高中,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创造招生、办学、考试、升学的良好制度环境。其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充分保障其办学自主权,对其特色化、多样化发展给予税收减免或者必要补贴,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购买民办高中的学位,为学生选择到不同高中阶段教育接受适合自身的教育提供资源。最后,充分发挥地方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及特色资源,让高质量的民办高中阶段教育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贡献力量,营造良好的江西高中阶段高质量教育发展氛围与教育新生态。
(钟添生,南昌师范学院江西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夏万根,南昌市新建区第三中学校长,高级教师;漆智辉,江西省莲塘一中校长,高级教师;王黎明,南昌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党委书记、校长,高级教师;郭佳,南昌市朝阳中学团委书记,一级教师;余忠军,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学工处主任,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