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主观评价方式

2.1 主观评价方式

2.1.1 患者的主观接受程度

OSAHS患者对OA的主观接受程度是决定疗效的关键因素之一。患者佩戴OA的依从性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疗效,而简单舒适的OA更有利于患者接受,从而获得更佳的自身疗效。可通过自身问卷的方式调查患者的可接受程度,分完全接受、部分接受、不接受3级。徐欧[6]对38例佩戴XT-B1矫治器的中度OSAHS患者做可接受程度问卷调查,结果为完全接受65.8%(25/38)、部分接受28.9%(11/38)、不接受5.3%(2/38)。从佩戴XT-B1口腔矫治器后的可接受程度上显示,大部分患者接受该治疗方法。金煌[7]等在评价改良Herbst口腔矫治器治疗OSAHS的疗效时,10例患者基本均可接受矫治器治疗。

2.1.2 鼾声评估

鼾声评估主要根据鼾声强度来评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有两种评估方式即响度测量及主观评估。响度测量是用声级计对鼾声响度进行测量,主观评估是患者的同室居住者通过比较患者治疗前后的鼾声变化进行评估。贾培增[8]等对19名OSAHS患者戴用OA前后的鼾声强度进行了声级计测量,结果显示鼾声水平较治疗前明显降低者有18例。Lazard[9]等对39例OSAHS患者的同室居住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认为患者鼾声强度明显下降者有38例。由此可见,坚持戴用OA可显著降低OSAHS患者的鼾声强度。

2.1.3 憋气、睡眠不宁现象的评估(https://www.daowen.com)

憋气和睡眠不宁现象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患者进行主观评估。徐辉[10]等对35例戴用AMP矫治器的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憋气的现象显著降低(92.9%),21例睡眠不宁(睡眠片段化)患者中有19例(19.5%)患者的睡眠有明显改善。金煌[7]等对6例戴用改良Herbst口腔矫治器的OSAHS患者进行主观症状调查,发现戴用矫治器后患者夜间睡眠憋醒症状均消失。

2.1.4 嗜睡程度的评估

Epworth嗜睡量表评分(ESS)、疲劳严重程度量表(FSS)、睡眠症状调查问卷等是目前用来评估嗜睡程度的主观评价方式,根据病人打鼾程度、白天嗜睡程度进行评分测定,同时包括其家人的评价[2]。徐鸥[11-12]等将OA用于治疗OSAHS患者,通过主客观评价证明OA可有效改善患者的嗜睡程度。Victor[13]对854例使用OA的病人进行疗效评估,白天ESS自11.2降至7.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明OA可显著降低ESS评分并能改善OSAHS患者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