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导性案例与法院公报案例

(一)民事指导性案例与法院公报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前身可追溯至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颁布的法院公报案例,现如今已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为法律人所熟知。相比于早期的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发布的主体更广泛。发布的主体已扩展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2批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14批次,公安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由于未对外公开无从统计[4]第二,发布的案例更经典。由于案例课以指导司法裁判为重任,因此,所遴选的案例较以往更为严格与谨慎,体现着示范功能。第三,发布的案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司法审判除了具有定分止争的个案裁判功能,还应具有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使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深入贯彻“法治德治一体化”战略,一次性公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大指导性案例,对于积极回应民众关切、统一社会认知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在中国已具备规范、指引、教育的全套法律功能,是展示新时代司法裁判成果的重要窗口。(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性案例中民事类的占比最高,这不仅是源于民事案件受理基数大,更凸显了民事案件的裁判难。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各地法院在解决“立案难”的同时,也助推了民事案件立案数量的井喷式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为13063235件,占整个案件受理数量的57.8%。[5]即便在法院内部机构持续优化的背景下,民事案件的审理压力仍然巨大。与此同时,民事案件审判还存在价值权衡难的问题。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需要受到司法同等保护,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一般的眼神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事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诉讼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因此,要想在个案中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需要极高的司法智慧。司法公正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但从客观上讲,司法公正是主观的。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法治权威,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应运而生,人们通过其探究司法实践的规律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