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领域导师+实务导师”的多元指导
培养领域复合型法治人才在更为深入的学习领域知识,更为直接地接触校外实践的同时,还需要为本科生配套设置领域导师和实务导师,为学生学习领域知识和探索实践问题提供领路人和指导者。[20]一是在校内引进领域导师,帮助学生获得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不再简单地学习传统法学基础知识。二是在校外指定实务导师,帮助学生在校外实习基地迅速进入专业领域,及时获得有价值的现实问题,帮助学生提升适应社会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
法学是应用学科,法学知识应源于实践、服务实践,接受实践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在社会与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纸上谈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能够立足于实际,解决特定领域的实际问题才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领域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对于解决特定领域,尤其是前沿领域的现实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闫夏秋,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学教育。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课题“‘法学+C’行业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b/2020/01/34)。
[2]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3]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4]参见季卫东:《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5]王桦宇:《领域法学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
[6]参见程雪阳:《社会功能分化视角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与人才标准完善》,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7]参见黄进:《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引领中国法学教育进入新时代》,载《中国高等教育》2018年第9期。
[8]参见李响:《美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机制及其借鉴》,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5期。
[9]参见韩大元、杜焕芳等:《跨学科教育与研究: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的实现路径》,载《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10]参见刘莘、覃慧:《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1]参见肖永平:《体育法学: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法学部门》,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参见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13]参见魏胜强:《为生态法学正名——兼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载《学术交流》2015年第9期。
[14]参见杨春福:《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及其培养路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5期。
[15]参见刘一村、冉凌霄、许佳楠:《土木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及前景》,载《教育教学论坛》2017年第8期。
[16]参见刘莉:《多科型大学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实训模式探究》,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17]参见刘鑫:《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探索》,载《中国大学教学》2018年第2期。
[18]参见王锋、王运来、刘志江:《“双一流”内涵建设的最大困境及突围探究》,载《江苏高教》2020年第1期。
[19]参见谢芳:《基于高校视角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建设研究》,载《江苏高教》2018年第8期。
[20]参见李炳烁、刘同君:《教授治学的实践过程: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视角》,载《江苏高教》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