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藏区司法体制改革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
1.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无疑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完善藏区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正司法的现实要求。司法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将司法改革任务作为司法工作的中心,这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中就可以看出,党在不断研究、调研等过程,详细的研究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从而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1]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然而藏区法院尚未依决定的内容对司法体制推进改革,藏区司法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藏区法院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近年来综观各藏区,藏汉双语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而相应的藏汉双语法官却特别少,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资源配置极其不合理。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量为1294.7万件,较之2006年增加的比重为51.33%,但比较之下,法官人数却没有增加。[22]全国法官数量没有明显增长,可想而知,条件恶劣的藏区藏汉双语法官的增长比例。二是司法腐败问题严重。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1人。[23]腐败问题在藏区法院也不能避免,在社会上对法院的形象有严重的危害。(https://www.daowen.com)
2.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培养藏汉双语法官目的是能更好、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如果藏区的法官除了能够熟练地掌握藏汉双语外,还能够具有一定专业的法律知识,将能够及时有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能够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及时有效解决纠纷提供保障。在调查中发现,在藏区不仅是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纠纷,除了依靠法律,还取决于法官对藏语的掌握和对藏族文化和藏族习惯法等的了解,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将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紧密结合,善于利用藏区民间资源。陈瑞华教授就提出:“刑事政策机制失灵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藏族‘赔命价’刑事习惯法等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来解决国家法无法介入的刑事案件,并努力争取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足够空间和机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