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三)应该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不应该是单一的“课程质量标准”,而应该是“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过去十几年,我国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上偏重于“课程质量标准”监控,较少关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的构建,人才培养的系统观念不到位,因而人才培养的合力就不易形成。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仍然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我们认为,专业由师、生、课程、教材、课堂、课外、校外等元素组成的人才培养综合有机体。当然我们也承认课程质量是专业质量的重要体现,国家标准对课程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是必要的,课堂教学在有据可依的基础上进行可控的研究和发展,从而对课程的教学质量的提升大有裨益。但从管理和评价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系统的观念,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对课程的规定可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法学本科教育的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是办好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所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根基就在于法学本科教育,而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落脚点,作为法学人才培养实现路径的根本和基础的法学专业教育就承载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要做好此点,必须以本科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依据和准绳,实现政府、高校、社会三方参与,实行管理、办学、监督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模式,切实做好引导、建设和监督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能力。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虽有不足和待完善之处,但其作为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它的良好实施将为规范法学专业办学和促进法学专业建设起到保障作用,稳步推进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也将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科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提供系统性的指导和规划,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引领法学本科专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注释】

[1]马莉,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法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B-b/2015/01/076)。

[2]参见吴岩:《〈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有关情况介绍》,载《重庆与世界》2018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3]徐显明、黄进、潘剑锋、韩大元、申卫星:《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律论》2018年第3期。

[4]周秀娟、刘淑波:《我国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问题研究》,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5]张蹇:《从彭宇案、许云鹤案等案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良性互动》,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4期。

[6]参见就业蓝皮书:《2016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载http://ex.cssn.cn/dybg/gqdy_sh/201606/t20160623_308198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5日。

[7]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8]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