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移动云平台开展法学信息化教学的问题

(二)应用移动云平台开展 法学信息化教学的问题

移动云平台在法学中的应用虽然具有上述优势,但其中也存在需要加以化解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知识结构:知识碎片化与体系化的矛盾。如前所述,基于云平台的法学课程教学适应了互联时代技术发展的趋势,知识传播更为迅速快捷,但由此衍生的一个问题则是知识碎片化的趋向。今天,数字化阅读的流行已经使人们“对合理的文本长度的期待缩水了。短小文本格式(如消息、短信、推特、手机的新闻App,甚至手机小说等)的激增,给人这样一种印象,似乎我们已无闲暇时间来用于较长时段的阅读”。[5]这种现象既导致了网络学习专注性的削弱,也使原本就已经碎片化的知识更为分散。对于法学的信息化教学而言,如何在知识的碎片化与法学的体系化之间恰当平衡,同样变得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在应用了移动云平台展开法学信息化教学的情境下更是如此。

第二,能力培养: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疏离。法学教育中存在两类知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前者是可以以文字、符号、图表、公式等加以表述的,后者则以高度个人化的形式隐藏在人的头脑之中的知识,这种知识同样构成了学生综合能力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些有关法律学习与实践的信仰、观点、思维模式等,那些存在于法律学习与实践中的非正式的“诀窍”性的方法和技能,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未来职业发展至关重要。[6]然而,“电脑化和网络化的发展是以传播显性知识为主要特征的”。[7]在应用移动云平台展开的法学信息化教学中,进入移动平台之中的,基本上是已经被编码的、较为系统的法学“显性知识”。于是,法学课程教学中如何通过隐性知识的传承,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能力,就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一点对于法学这样一个强实践性学科更是重要。

第三,学情评价:形式评价与实质评价的偏差。如前所述,通过移动云平台的法学信息化教学有利于进行形成性评价,但是,这其中也存在评价形式化、个体化与实质化、整体化的矛盾问题。如在蓝墨云中,学生的形成性评价依赖于学生点击资源、参与互动的“经验值”,这通常只需要轻点鼠标就可以完成,至于学生究竟是否真正“浸透”在学习之中,则无法通过移动云平台的经验值来加以反映。而在以网络小组形式展开的法学研究性学习中,平台只能反映整体的学习情况,学生是否存在“搭便车”的状况,也无法从平台本身得到呈现。这意味着,仅仅依赖于移动云平台的评价必然也就是有限的。

第四,管理机制:守成管理与创新改革的抵牾。开展法学信息化教学不仅需要网络技术的支撑,同时也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对教学的管理者而言,遵从传统模式而展开教学管理,其成本低风险小,而假如引入创新,则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精力,涉及多方面关系的处理,而且更需要制度修废调整,其事务必然繁杂。在简与繁、成本与风险之间如何选择,无疑要费人思量。比如,在学生成绩评定问题上,学校是否承认基于移动云平台的经验值而确定的成绩[是否愿意在已有网络在线平台(如sakai)再创建新的平台],就是一个值得管理者考虑的问题;基于蓝墨云平台的学习,可否折算学分,也值得在制度层面加以考量。凡此种种,对于类似于蓝墨云班课这样的移动教学平台的运用无疑有着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