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培养学生更自信的法治情怀

(二)通过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培养 学生更自信的法治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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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不仅需要解释,而且必须解释。成文法虽以明确的规范性著称于世,但亦存在天然的缺陷性,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性是对其进行解释的根源。事实上,在我国业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下,法治的重心理应从“立法中心主义”向“法律解释中心”转变。这不仅是法治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法治情怀应有含义。无论是18世纪的近代民法,还是19世纪的现代民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众无不洋溢着对本国法典的自信,但与此同时,赋予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亦为各国所共识。[18]在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中,法官解释法律,除了涵盖文义、体系、目的等传统方法外,还涉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等新路径探索。法官从以往的被动统一解释转向主动个案解释,由原先的抽象概括解释转向具体生动解释,指导性案例在动态中验证着成文法体系的自给自足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与妥当性的有机统一。民事指导性案例中法律解释的共生共用,不仅实现了对各方关切的积极回应,更彰显了司法人对规则体系的坚定信念。这种信念与力量,对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更自信的法治情怀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