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双语法官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双语法官的基本情况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在诉讼程序中,少数民族的当事人可以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三大诉讼法将这一规定为基本的诉讼权利。虽然在其他法律中也明确了这一权利,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少数民族的这一项权利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一书中指出,我国将近有6000万少数民族的公民在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有3000万左右的少数民族公民有自己本民族的文字并使用。[4]但比起我国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口数量,我国的藏汉双语法官人数就少之又少,根本不能满足当前藏汉双语诉讼案件需求,从而使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我国藏汉双语法官数量是当前民族地区法院的最大难题,各民族地区都对藏汉双语法官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家也从各个方面对民族地区藏汉双语法官问题采取了措施,经过各方积极努力,藏汉双语法官数量和素质比以往提高了很多,但是仍然不能与民族地区急速增长的案件数量相协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