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移动云平台开展法学信息化教学的反思性构建

三、应用移动云平台开展 法学信息化教学的 反思性构建

技术教育跨界融合、“互联网+教育”蔚然成风的今天,法学教育参加者——无论是教师管理者还是法学学生——都再也无法以旁观者身份置身事外。就移动云平台的法学信息化教学而言,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化解其困境,仍值得认真加以思考。在我们看来,以移动云平台展开法学信息化教学未来的可能进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学教育目的引领技术观念变革。

在当今时代,法学教育已经无可避免地嵌入互联网技术之中。“‘互联网+’时代为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都准备了丰富的资源。法律法规随时可以通过‘度娘’寻找。法学教育课程建设也因应了这个时代,开启了大量的各个层次的网络精品视频资源课程。我们不但能看到自己的任课老师上传的视频,也能通过点击分享国内各个高校优质的教学资源。电子期刊的建设和电子书库的存在,能让每个学生轻而易举地获得目不暇接的理论资源。各个案例检索平台的开启,不但能让学生获得大量的以往的案例,也能通过最新的裁判文书网获得最权威的和最新的案例。”[8]借助于包括移动云平台等在内的网络技术,类似于此的多样化和便捷化的教学场景在今天已经为人熟悉。但是,要习惯于这样的场景,并且主动地拥抱技术的变革,仍需要人们观念上予以跟进。在今天的大学中,虽然视网络为洪水猛兽的思想已经少见了,但将手机的应用视为畏途,禁止在课堂中使用手机,却仍在很多学校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其实,网络是一种工具,手机这种移动终端又何尝不是?重要的不是对这种工具的禁止,而是如何恰当地发挥这种工具的长处。因此,在应用移动终端开展法学信息化教学的过程中,观念的改变或许是首要的。对于高校的管理者而言,要改变对移动终端应用于课程教学的负面评价,恰当考量围绕着手机移动终端的信息化发展趋势;对于高校教师而言,则应切实关注教育技术的新发展,适时改进教育技术的课堂应用;对于学生而言,则应意识到互联网技术对学习的积极作用,将技术创新的效应应用于专业学习之中。

当然,在观念变革过程中,也不应过度放大移动终端等网络技术的作用。正如人们已经意识到的那样,技术本身既可能为人们带来好处,也可能导致异化。在利用移动云平台等技术开展法学信息化教学过程中,理应牢记法学教育的目的。“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因为法律是社会组织的纤维,所以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9]无论是应用何种技术开展法学教育,其最终的目标指向应在于此。而反过来,对技术应用的方向选择,法学教育的目的恰也构成最终标准。

第二,因应法学特点界定移动教学云平台地位。

相较于其他教育,法学教育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10]在这一意义上,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应用性的职业教育,强实践性成为法学专业的主要特点。如此一来,法学教育对于学生的要求必然是全面性的、体系性的。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懂得基本的理论,而且要努力学习像那些真正的法律工作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和展开论证分析。这也就是说,法学专业学生既要掌握那些书本上的显性知识,同时更应掌握那些“诀窍”性的隐性知识。

然而,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在基于移动云平台展开的法学信息化教学中,依托技术展开的知识传播,主要是法学的显性知识,那些对于学生能力发展至关重要的隐性知识的分享与传承,在移动云平台中并不适合展开。由于这种能力的培养还需依赖于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展开,基于移动云平台展开的法学信息化教学也就理应被置于辅助性地位。“蓝墨云班课本质上只是一种辅助教育的手段”,[11]基于移动云平台的法学信息化以技术形态存在,而“技术根本不是一种预先确定的事物,而是一种环境,是一个教师必须栖居于其中并使其活跃动起来的空洞的空间。教师与技术有一种职业关系,而不是与一种发展战略有职业关系。教师们努力去感受技术,领会到如何激活技术,将他们的‘声音’在技术上表现出来。教师们在这样做时,他们就实施了一种古老的教育传统,即将教育定位在人类关系中而不是设施上”。[12]这一这对技术的批判理论,对于我们把握移动云平台的法学信息化教学当可以提供足够的警醒。

第三,移动云平台教学与法学传统教学的衔接。

由上述分析进一步出发,基于移动云平台的教学与传统教学的衔接问题就进一步凸显出来。传统的法学教学,在显性知识方面通常采用讲授式展开,而在隐性知识传承方面,师徒式的教学方法更为合适。就前者而言,“不能否认的是,在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课堂教学仍会是主要的教学方法”,[13]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对法学知识进行系统的、体系化分析与建构,对学生知识获取与技能训练同样重要。对此,只要我们去观察一下在慕课微课等网络平台上的法学课程教学视频,对此就不难明白传统教学方法的地位。对于后者,师徒制作为一种适合隐性知识传承的教学方法在英美法律早期教育中已经得到证明。虽然师徒制的教学方法具有强人身依附性以及知识传授的随机性等缺陷,但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成长而言,却是不可或缺的。当法学专业学生步入律师职业,法律规定的实习期间以及实践存在的师徒式训练,一定程度正是对学校教育隐性知识教育不足的补充。这种“言传身教”的传统教育观念对于法学教育仍旧值得尊重和保存。这样来看,在应用移动云平台展开法学信息化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将蓝墨云班课等新的方法与传统教学的予以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应将蓝墨云等移动终端的应用,作为配合传统教学的手段,资源的提供不能过于追求数量之庞大,而是要根据课程需要择其精华,为课程教学目的所用,同时也应明确教师在教学设计和技术运用中的关键性地位,以期最大程度地将技术的效用与传统教学结合在一起。

第四,相关制度的激励与保障。

除了前述几方面外,基于移动云平台展开的法学信息化教学,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的激励与保障。举其要者,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提倡法学小班化教学制度。之所以主张提倡小班化教学,原因主要在于教师精力的有限性与学生需求的增长性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采用移动云平台的法学信息化教学,教学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延展必然带来教师工作量的增加。教师要事先收集、制作、发布、调整课程资源,要在课前对学生加以指导,在课中组织课堂教学,在课后进行答疑讨论,这些是传统教学中通常没有的新的工作。另一方面,当学生依托云平台展开学习,其在平台上的留言、讨论,也总是期望或者需要得到教师的及时回应。因而,假若班级人数过多,教师精力难以顾及,势必影响平台的利用效果。而假若仅仅将移动云平台当作课程的资源库,又未免是对移动云平台丰富功能的浪费。小班化的教学,或许是化解这一矛盾的可行措施,但要推行,则需要有具体制度的支撑。

(2)教师教学发展的制度化建设。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教师如若不能保持与时俱进,则必然落伍于教学技术的发展。为此,一个制度化的教师发展制度,尤其是明确有效的激励制度,对于鼓励教师投身于技术发展,将类似于移动云平台的互联网新技术运用于法学教学,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其如何予以有效设计,还需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细加考虑。

(3)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革新。如前所述,以移动云平台为基础,法学教学的过程性、形成性评价得以可能。虽然这种评价仍存在可待完善之处,但其无疑足以对传统法学教育所采取的那种以期末或期中数次考试确定学生学习成效的做法提供富有价值的启示。在教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方面,是否可以依托移动云平台进一步创新线上考试的方式方法,并且在学校的考试制度中的得到承认,也需要继续加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