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标准

一、卓越 法学人才的培养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饱含特定主体所追求的特定事物的特定价值。因此,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亦需像“思想走在行动之前”[4]那样,预先确立可以准确反映其内在联系的造就、养成卓越法学人才的衡量准则。

法学的使命在于促使人类睁开智慧的双眼,探究迷茫的世界。既然要探究迷茫的世界,那么,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理当以造就、养成被培养者的敏锐的洞察力为首要目标。一是善于发现的洞察力。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某种程度上诚如罗素所言:“不仅仅一切事物都永远在经历着某种质变,并且一切事物还都在变化着自己的全部性质。”[5]面对现实,应当转换思维,更新观念,着力造就被培养者发现新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洞察能力。譬如,根据人工生殖、基因工程、生物医学等新兴学科的研究动态,结合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活动,引导被培养者思考和创立人工生殖法学、基因工程法学等边缘学科性质的部门法学。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激励被培养者思索和开辟国际法律规则国内化的研究领域。如果说教育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发智力,摆脱愚昧,那么,卓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的就是锤炼被培养者的“最有学识的人追溯到世界的开始,而天使看得更远”[6]的洞察和发现新命题、新领域的卓越能力。二是善于质疑的洞察力。经过漫长的耕耘,法学研究已经积淀相当健全的知识架构和理论体系。一方面可以满足和保障人的意志的法律化,另一方面也显露出某些滞后于时代的陈腐成分,甚至出现“真理却同大量的错误见解混淆在一起”[7]的异常状态。针对此种情形,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应当求真务实,改弦更辙,努力造就、养成被培养者“善于批判地进行独立思考”[8]的求索精神和学术品格。譬如,对于我国现阶段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引导、启发被培养者沿波讨源,条分缕析,严密考问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结构、存在依据及其规范效果和社会效应,进而尝试和探求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大变革。对于曾被奉为“帝王规则”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引导、启迪被培养者反思其隐伏的消极要素及其可能酿成的理论与实践的困扰结果,继而探索是否可以创立更能准确反映人的本质属性的法律原则。“怀疑乃是公正和沉思的根源”,[9]怀疑的精神就是求索的精神、科学的精神。在“怀疑必须有张力、观察、思索”[10]的基础上,务必敦促被培养者深切领悟“真正的知识不是出自他人的权威,更不是源于对老朽教条的崇拜”,[11]或者“科学可以给知识确定一个界限,但不能给思想确定一个界限”[12]的内在真谛,从而沿着“真理寓于深思”[13]所指明的道路致力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开拓创新的宏伟事业。

敏锐的洞察能力仅是发现问题的基本素质,而超强的破解能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素。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应当打破陈规,独辟蹊径,切实造就、养成被培养者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超强的破解能力。一是超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旨在形成关于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论体系。尽管“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在实践的东西之中”,[14]但人是局限性的生物,过分地要求人在短暂的一生中去实践其认识世界的每一件事情简直就像痴人说梦一样的荒唐。因而,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应当高度重视被培养者的“利用先辈的经验,最大限度地避免先辈的错误”[15]的抽象思维能力。譬如,对于历史上的专制主义的法律现象,应引导、促使被培养者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出发,追探其存在的依据和变动的促成因素。对于人与法的关系,应当引导被培养者深入体会人类的创造物永远不能主宰人类、“人的身上概括了我们正在认识的一切”[16]的基本原理。对于民法上的不动产,应当引导被培养者从分子运动学、天体物理学的角度认识它的“相对静止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17]的内在属性。对于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应以民俗学、习惯法的现实资料为依据,引导被培养者认识人类婚姻家庭模式的多样性以及人们啧啧称道的一夫一妻制所隐含的反自然的固有因素。归根结底,应当想方设法激活被培养者的抽象思维能力,察常人所不察,思常人所不思,述常人所不述,深刻领略越是简单的事物越蕴含深奥的哲理、越是常见的现象越是人类难以破解的问题,从而扭转一度存在的“我们的知识阶层特别倾向于狂热地接受每日从我们混乱的精神状态中所生出的一切谬误”[18]的不良状态,尽力提升卓越法学人才培养的“用自己的光明照耀自己的道路”[19]的整体效应和社会价值。二是超强的应对处置能力。法学是一种应用学科,其与法的运行之间构成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以至于“离开‘活法’的社会规范,便无法理解实在法”。[20]因此,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应当坚守学以致用原则,倾力造就、养成被培养者的应对处置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综合能力。譬如,对于私法自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问题,应引导、锤炼被培养者权衡利弊的应对能力,谋求“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等”[21]的最佳选择。对于习惯法与国家制法的冲突现象,应引导、教育被培养者真切理解“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具体和精确的制度,习俗和风尚则是一个国家的一般性制度”[22]的内在含义,渐次养成法律文化多元意识,不断增强在现实生活中调适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关系的应对处置能力。“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23]但“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某些弊端”。[24]因此,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就是要有的放矢地造就、养成被培养者应对处置由于法的某些弊端可能导致的影响、制约“法的生命在于它的施行”[25]的异常情状的综合实践能力。

不言而喻,自信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本心理素质。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应当造就、养成被培养者的坚韧不拔的自信力量。一是绝不盲从的自信力量。随波逐流、一味盲从无异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天敌,其结果只能销蚀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进取意志和独特品格。为此,卓越法学人才培养应当激发、呵护被培养者“我算不了什么,但我必须主宰一切”[26]或者像德谟克利特所言的“我要论述一切”[27]的昂扬向上的自信心态。譬如,对于经典法学著作,应鼓励被培养者在汲取其学术精华的同时,敢于视之为学术批判的对象,正确认定其学术价值和存在的内在缺陷。对于犯罪构成、过错责任、免责情形等几乎被视为真理的法学理论,应鼓励、淬化被培养者的有质疑才有发现、有发现才有突破的考究激情。即使对于现行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正确引导被培养者以审视的目光予以深邃、细致的研究和驳难,原因在于“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28]。绝不盲从的自信固然是造就、养成卓越法学人才的基本要素,但也要避免绝不盲从变异为盲目批判,切忌陷入“一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必须用另一种方法去纠正”[29]的被动格局。二是绝不畏缩的自信力量。无论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活动,均会遭遇来自不同领域的形形色色的困扰因素。因此,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应当面向现实,统筹考虑,造就、养成被培养者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困难面前决不退缩的坚韧品格。譬如,对于深奥艰涩的经典著作,应当帮助、勉励被培养者坚持不懈地阅读、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学术素养。对于超前或挑战性的法学研究命题,应激活、烁化被培养者的必胜信心,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攻克这一学术命题。如果说自信就是力量,那么,卓越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使命之一则是造就、养成被培养者“不要孤傲地坚持你的判断,而仅仅关心以一种确当的方法来探究”[30]的充满自信的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