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政权法制发展呈现“飞跃性”
一些民族从奴隶制社会,甚至是从带有原始公社性质的游牧部族社会,一越进入了封建社会。就法制领域说,则往往是从简单、落后的习惯法的状况跃进到建立君主集权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而飞跃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吸收内地汉族文化。历史上各地方政权的统治过程中,无不把在中原地区实行的“礼乐典章”和法律技巧运用于自己的统治之中,各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原法文化的学习是民族法制发展的主流,同时不同民族间法律文化的交流一刻也没有中断过。在这一交流过程中少数民族创造性发挥对丰富和发展中华法律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