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我国五个民族自治区中,有四个自治区在其管辖区域内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和汉语,即双语,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唯一没有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自己民族语言和汉语的自治区。除此之外,这些民族还杂居于全国各地。在这些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中,就必须配备相应双语法官,实现双语司法是我国民族地区在司法活动中的目标,让双语司法成为我国司法活动必要的一部分。最近几年,为了应对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双语合议庭,在民事和商事等案件中双语案件也在不停涌现。为此,笔者统计我国近几年个别民族地区受理双语案件的数量,见表1:[5]
表1 近几年个别民族地区受理双语案件的数量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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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民族地区,双语案件数量一直在不断上升,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为例,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受理双语案件数从每年312件上升为497件,上升幅度明显,西藏日喀则市在2003年时受理双语案件数量为6300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19%,而经过十余年之久的今天,该地区双语案件数量,肯定有明显的大幅提高。纵观各民族地区,双语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但是此种现象与民族地区法官配备数量不相适应。在西藏自治区,全区的人民法院总共拥有3133人,其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只有98人,取得C证证书的人员也仅仅只有364人,[6]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只占全区法院人员总量的15%,而在这些人员中既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懂得藏汉双语的人员可谓少之又少,仅占极少的一部分。
据中国民族报统计:“2013年年初至2014年年底,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全州需要用双语审理的案件有3.69万件,然而全州中懂双语的法官只有151名,其中能用双语审理案件的更是寥寥无几,与每年要审理的双语案件数量不相适应。”[7]另外,又据中国民族报统计:“在我国贵州省的331名双语法官中,45岁以上的仅占1/3。在广西,能使用壮语开庭审判的法官年龄多在50岁以上。”[8]据肖建飞教授对新疆和田地区双语法官的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也显示在新疆和田地区4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法官中具备汉语工作能力的很少,30岁以下的法官中汉语工作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相对下降,一些新招进来的人员,母语书写能力不能很快适应工作的要求,特别会出现一些维吾尔语口语能力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