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研究生教育淘汰机制
2026年02月24日
(三)完善研究生
教育淘汰机制
保证教育质量,就必须保证有效的竞争机制,以往的淘汰机制往往由各高校自行的各种规定组成,规范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同时执行落实也十分困难。缺乏法律带来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无论是不合格学生的淘汰机制,还是不达标教师的淘汰机制,都会因社会生活的诸多阻力而被束之高阁。学生培养中缺乏淘汰机制,对不积极完成学业的学生缺乏威慑,即使建立再成熟的培养体系,也不能真正实现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亦不能实现国家进行高等教育之目的。而对不达标教师的淘汰机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更是无法可依。大部分高校自身也无可行的淘汰机制,不达标教师的存在导致研究生教学质量严重下降,不从事教学任务的教师职工,也会浪费国家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经费支出,阻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发展。
学生培养中的淘汰机制,应当以现行学位管理规范的基础之上,明确淘汰机制的具体内容,以及淘汰机制的实施程序以及相关救济途径。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而如何将理论在实践中落地,就需要相关主管机关引起足够重视,意识到仅通过文件,通知等方式督促高校自行建立淘汰机制的工作路线,已经不足以满足教育实践中的需要,急需可操作、可持续、常态化的学生教学淘汰机制。
教师团队的淘汰机制建设,则鲜为学界提起,我国现有法律中,对高等院校师资素质的要求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要求,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教师团队素质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教师团队的淘汰机制,应当与评估机制挂钩,对教师素质与教学质量作出硬性规定,引入《公务员法》中的定期评价机制,通过立法,对连续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之淘汰进行强制规定。只有定期淘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教师成员,引入更多优质新兴人才,才能保证研究生教师队伍良性发展,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