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规范教学评估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之路已经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但直至今日,亦无任何一部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法律,而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相较于本科教育,无法进行普及化,保证研究生教学内涵式发展的现行法律更是无从谈起。完全依靠国家的政策引导无法形成稳定、高效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政策的执行相较于制定完备的法律,更容易因执行者注意力的改变而该改变,所以进行立法保障是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法律保证的必然要求。评估制度作为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乃至其内涵式发展的根本手段,通过法律建立公正、有效、稳定的评估制度,是通过法律保障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应准许设立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专业机构,赋予其依法对各高校研究生教育中学科设置、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的职权。根据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内容和类别,依法分别规定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专业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专业机构设立的人员资质条件、经费来源、评估职权的行使和监管等)。让专业评估机构能依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依法制定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依法行使评估职能,避免评估活动形式化、虚置化。(https://www.daowen.com)
同时,评估标准的制定也应当坚持“评估实质化”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导向的当下评估机制中,“样板课”“一日游”“走马观花”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无法达到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目的,还严重影响了各高校的正常教学与科研工作。定期评估机制沦为形式,大多是因为评估频率过低,不必要的评估内容过多,而对于教学中的重点环节,如结课考核、研究生课程学习程度等却被“选择性忽略”,这不仅导致了评估工作受到敷衍,平日的教学工作与最后的考察工作也出现了形式化的趋势,众多“交论文”“写感想”的考查方式,严重损害了研究生教育内涵式教育制度及我国高等人才的培养制度。评估标准的制定应当更加注重教学中关键环节的考核,不仅起到评价高校教学水平的功能,还可以对教学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进一步保障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同时精简考核内容,摒弃不必要的评估环节,增加评估频率,保证评估工作在严格重点环节的同时,实现评估的全程性与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