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式课堂在法学教学适用中的不足

(四)混合式 课堂 法学教学适用中的不足

尽管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的教学模式相较于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有上述种种优点,但是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混合式课堂也有所不足。笔者主要从教学课件、制作成本和内容时效性这三个方面为起点对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教学模式的不足进行分析。

首先,同一部门法的线上教学课件不能在所有高校之间完全适用,这意味着各个院校需要根据自身的教学情况自习联系校外机构制作线上教学课件。在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的教学模式中出现这一缺陷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各个院校之间的教学侧重点不同,有的院校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有的院校侧重于与法律实务相衔接的学习,由于教学侧重点的差异导致线上教学课件普适性的缺失。此外,倘若每个院校的线上课件趋同化,则授课教师自身也缺乏了将专业知识与信息技术整合这一过程的训练,整个线上教学若是缺乏差异性,则全体院校的法学教育则与一条工整的流水线无异。第二,各个院校之间学生的水平不同。由于授课对象的差异性,导致授课手段和授课内容不能够同一化,否则“因材施教”这一理念将会不复存在。由于学生对于知识的接受水平和学习能力不同,各个学校对于授课方式也因此而存在差异,学生在不符合自身学习节奏的课程获取法律知识的效率较低。第三,由于各个学院所处的地域不同,基于地方性法规的差异,线上课程的同一化也会因此而难以实现。综上所述,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的教学模式的教学课件不具有普适性。

其次,优良的线上课件制作需要较高的成本。第一,由于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的教学模式的线上课件不具有普适性,所以每个院校都必须自行制作所有的线上专业课课程课件;第二,由于每一门专业课的课时安排不同、教学内容不同,所以不能够达到“一件多用”的效果以减少总体制作成本,也不能因此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导致院校在全校范围内法学专业课一律推出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成本较为高昂。因此,线上线下混合式课堂的教学模式所需的成本较高。

有一戏言“法律一变动,整座图书馆便成了废纸”。虽然这句话有所夸张,但也同样反映出法律条文时效的重要性。由于法律的适用时间存在差异,学生学习的法学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法律条文修改过的部门法的教学课件内容就必须作出修改,从而导致线上课程的课件不能长期持续性使用,必须随着法律的修改进行变动。同时,由法律变动引发的课件的修改甚至重新制作又进一步增加了教学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