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学生的整体基础较弱
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学生的整体教育素质较弱,原因有多方面。首先是由教育资源差的中小学教育导致少数民族学生基础薄弱,少数民族学生在初、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时出现差距。虽然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可以弥补一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差距。但整体上少数民族学生随着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反而使这样的差距显得更明显。
1.初、中等教育资源缺乏致使学生基础薄弱
西部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长期以来都处于弱势。偏远的地理位置、稀缺的教育资源、薄弱的文化氛围等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教育水平都普遍低于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的学生在语言基础、思想层次等方面也处在劣势。尤其是第二语言习得方面的障碍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的突出问题之一。双语少数民族学生同时学习、使用三种语言即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少数民族语言是在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的主要语言,该语言是双语少数民族学生从出生就开始接触,是他们生活的语言背景。汉语在民族地区的使用虽比较广泛,但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仅限于平时的交流。低水平的教育致使语言学习上的差距被遮蔽,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差距就会被扩大。与非双语的少数民族相比较,双语少数民族的语言基础劣势就会显现出来。而且对于法学这样在写作、阅读以及表达等过程中有较高要求的专业,让双语少数民族法学生在学习、理解上显得困难重重。
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学习有一部分从幼儿教育开始接触,也有一部分开始于初中,甚至有一部分到高中才开始接触。毋庸讳言,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在高等教育的集合下会让大学英语的教学达不到理想效果。而且,少数民族地区位处我国边境地区,要培育具备一定外国语基础和法学知识的国际卓越法治人才,外国语言是必须攻克的一大难关。
较之其他地区的学生,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在思想层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学生的眼界、阅历等方面的局限。因此,在独立思考、敢于质疑、勇于创新方面,与汉族学生相比,少数民族学生则略有欠缺。相应地,上述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相对需要较强的理性思维与质疑能力来维护民族地区发展的公平与公正。
2.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限制法治人才的输出
西部民族地区的一般高等院校大多属于“行业大学”,由于它们的培养目标、优势学科不同,使他们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特点:专业类型集中,学科特色突出。在没有“211”院校的雄厚实力,也没有政法类院校的专业教育积累的情况下。与之相比,一般高等院校在设立的法学专业上则表现出相似的弱点:法学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首先,民族地区一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师资力量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法治人才的引进、吸收、保留等方面。难以引进优秀的少数民族专职教师,高教学水平和深厚专业素养的人才数量少,教学工作就处于“两慢一低”的境地,即起步慢,进展慢,效率低。其次,民族地区一般高等院校往往在教学模式缺乏自身特色,未做到因材施教与因地制宜,各高校在法学教育整体上仍然处于模仿和初步探索阶段,多数高校在探索与模仿中逐渐迷失自己应有的特色,导致高校自己在法学学科专业建设上忽视了自身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因此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法学生质量大打折扣,这些都不利于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工作进一步开展。
因此,民族地区的一般高校要增加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数量,通过提高自身的法学教育质量来提升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专业素养,培养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信念过硬、法治能力过硬、法学素质过硬的“三硬”少数民族卓越法治人才,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