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交融
就法治建设层面而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交融也日益频繁。上述提到的国际商事规则,国际投资规则就是典型的例子。此外,大陆法系也借鉴了普通法系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判例来创造规则或突破现有规则。比如,欧盟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造法”方面都比较活跃;再如,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也开始频繁地颁布制定法。当然这也有着其客观不得已的地方。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欧盟立法特别是指令(Directive)内容内化成为内国法。判例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制定法则在内化过程中是最优的手段。普通法和大陆法的交融让我们大陆法系的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也有必要开设普通法课程。普通法的教育不仅能够加速我们与世界的接轨,稳定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更能促进我们自身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1.提供一个理解我们自己法律体系的对比视角
众所周知,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形式上,我国一般不采用判例法。而是根据制定法来进行审理,即采用成文法。成文法不同于判例法,其代表着高度的理性和规范性的凝结,它要求的法律法规是条理清晰,逻辑缜密的,且一旦颁布施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必须严格执行、适用。成文法确实有一定的优势。它能够防止法官们随意造法,可以较大程度地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让法官们在判案的时候有法可依有案可循,提高效率,明晰依据,减少法律服务的成本,并在一定方面抚慰了人心。法学是一门复杂的人文类学科,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无法真正地做到与理论知识相吻合。复杂性和多变性往往在实际案件与理论知识之间设立起了屏障,这就意味着课本中的知识无法完全得到运用,法典法条的适用也只是符合一般的案例,而当面对一些特别的情况,法官判决就有了一定的难处,无法逾越界限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成了一大问题。
相较之下,普通法系在判决时似乎更加柔性化它赋予了法官造法的权利。在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创设法律规则或突破现有判例法或制定法规则做出判决。当然,法官们也不能随意创制法律,而是以一定的原则为基准,在受到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外,为了维持法律规则在各个法院之间的统一适用,下级法院必须得严格遵守上级法院判决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这无疑保障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使用的严谨性,减少了滥用造法权这类情况的发生。相比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及成文法,普通法就更加的灵活,其能够将法律规范和价值判断结合并考虑现实情况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它的一大优势所在。在法官判决时,他们通常不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是增加了自己的思考,让判决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有的评判价值,而是将过去的价值与现有的价值统一起来,综合选择,形成新的,合乎社会需要的价值判断。由此一来,这就推进了法官的深入学习。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大基本原则,法官在判决之前,熟悉以往类似的案例并进行比较研究是法官必不可少的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启发法官对先前知识的学习与比较。总而言之,通过开设普通法课程可以给我们习惯大陆法学习方法的法科生们一个不同且崭新的视角。(https://www.daowen.com)
2.丰富我们先行法科教育的内容
“法律教育是不可动摇的法律”,获得好的法律教育对法学生来说是从事法律行业的敲门砖,但如何在现阶段开展我国的法律教育是学界内外一直探讨的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浓重的体系主义色彩,往往重理论轻实践,[3]法学专业的教育模式也受固有思维的限制。在大学本科制的学习中,中国法学教育主要教授的是法的相关知识,即一些法律条文的解读和各项原则的分析,大多都缺少必需的实践。法学本科、研究生阶段都强调知识的灌输,但后者同时也强调论文的发表。不可否认,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初衷是好的,论文是一位学生学习过程的记录,从中可以了解他的思想深度,便于后期对该学生的考核;在创作论文的同时,又可以加强学生对该类方面问题的研究,提升学生本身的能力。然而按照当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论文的选文题材相似度高,新意创意层面相对薄弱,且部分成果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新的问题进行讨论。此外,过分追求论文的数量也是一大弊端,只有少数的论文能够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的教育,其更应该着重于创新意识的培养及实践能力的提升。而我国主要采用的成文法,相应的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教授,法律实践环节相对不足,达到培养创新型,实务性人才的目的十分困难。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法决定了他们的教授课程是以案例为主,老师在课堂上主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以及质疑能力,通过阐述一些案例来增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这种生动活泼的教授方法,能够让学生更快速地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且在研究案例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思考,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
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方法无疑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提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比较严密抽象,在法学教育方面,往往更注重培养学生最基本的法学素养。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知识功底较为深厚,但缺乏法律行业需要的实践经验。于是有的学者提出,要学习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但完全照搬他们的判例教学法是不可取的。以美国为例,首先,从生源上来说美国的法学生大多都是大学毕业后再进修法律的研究生或是硕士生之类具有一定学历的人。相比于国内的大学法学本科生来说,美国的法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强并且独立思考的能力也占优。其次,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过于职业化,然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法律学科的发展的。
同时,对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我们应该辩证地去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才能更好地完善我们自己的法律教育模式。在我看来,“理论+案例+实践”这一大模式是我们目前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契合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为初次接触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生打下了日后学习的良好基础;“案例”分析实际上是一种课堂上的实践,通过对不同案例的研究解读,学生们可以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案例之中,将理论知识实践化;“实践”则是更高要求地将理论付诸实践,参加一系列的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业都是重要的途径。通过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体系,实践化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才能最终培养社会所需的实践型人才,培养有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从而更快地迈进完全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