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发展是培养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协调发展是培养机制的基本要求

1.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相协调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背景多样化是其主要特点之一,而该特点对于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之间的结合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更好的跨学科培养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因此,寻求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之间的协调融合机制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以知识产权为例,单纯的法律专业学生很难适应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性及复杂性。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专利权诉讼纠纷,苹果与高通之间的专利权诉讼、苹果与华为之间的专利权诉讼以及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侵权纠纷等案件,无一不涉及知识产权。而这类纠纷中,又无一件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其涉及具体的现代通讯技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商誉以及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以相关的专业知识为背景,法律只是审查其合法性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的协调发展上,首先应当设置合理的复合课程,以此体现跨学科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实行跨学科的双导师制度更有利于学生综合理论素养的形成。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学校的跨学科平台,将法学专业与其他学院的实践平台相结合,将法学实践基地与校外其他实践基地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加深法律研究生的综合实践能力,而不仅仅局限于纯粹法律领域的社会实践,以此实现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

2.法学教育自身的协调性

法学教育机制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一院一校的事情。要完善法律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机制,应当更加注意平衡各地方法学院校的教育平衡,注意法学各学科之间的教育平衡。(https://www.daowen.com)

法理精神教育与法学知识教育应当是同等重要的,但是由于各院校之间的理念差异与师资力量,同等的教育年限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的素质大相径庭。同样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同等重要性已经成为各个院校之间的共识,但是由于学校实力资源的限制,学生所能得到的资源倾斜程度也不同,所以后续培养模式改革中应当注意缩小学校间教学质量的差异性。

由于法学学科内部的差异性,法学生普遍对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更为偏爱,而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等理论法学则较为轻视。该种偏好取向也导致了目前法学生法理精神缺失。因此在后期的联合培养机制中,理论教育模块应当突出强调法律研究生对于理论法学的学习,以此增加各学科之间的平衡性。

3.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当下的科技和经济快速发展,新事物应运而生,这也对我们法律研究生的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目前的培养模式并没有及时适应当下社会发展,许多新领域的法学人才奇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及时颁布、修改或者是完善。在此背景之下,应当协调发展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法学教育的内容更好地契合当下社会发展是新情况新变化。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显著调高,话语权日益增大,因此在国际法律的相关问题上,我国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为国家在国际中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我国国际法学的教育相比于国内法学,无论是投入的人力还是物力都相差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导致了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脱节,因此应当更加注意二者之间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