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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是笔者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学界同人近些年来有关民族法律史研究的新成果,经过多年的增补工作才完成的。本书是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色教材编写的一次尝试,也只有在中国法律史和民族史的研究逐步深入及各地民族法律资料的发掘、整理、翻译到一定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的尝试。著名法律史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终身教授从21世纪初开始积极组织编写《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10卷本),500万字,该书就中国现有较大的民族,有的一个民族编写一卷,有的几个民族合编一卷,徐晓光主编了《苗族法制史》(与瑶族合卷)和《侗族法制史》(与土家族、海南黎族合卷);隆英强编写《藏族法制史》(单卷),《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全书2017年在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中国法律史研究宏大而艰巨的工程,无疑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深入,此多卷本不仅提供了新的研究路径,其中丰富的资料是《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编写的重要参考。
研究民族法制史的目的是丰富中国法律史的内容,扩展中国法律史、中国民族史的研究领域,复原中国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制发展历史的全貌,使民族法制的内容从历史的暗淡中凸显出来。所以中国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注意国家和地方法制两方面的兼容互补,既介绍国家民族法和民族政权法,也介绍民族习惯法。但由于各民族习惯法不尽相同,同时历史的线索不够清晰,近现代的多,而古代的少,所以在写作过程中做了认真的处理。
2.每个时期以某个或几个民族的典型性法制为代表,因为历史上每个时期都有占主导地位的民族法律关系,比如,汉朝的匈奴族、清代的蒙古和藏族问题。
3.突出法的特点,以有别于民族政治史、民族行政制度史、民族关系史,更不能写成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史;因为法律调整民族关系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4.强调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结合,将少数民族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和有识之士的法律思想尽量挖掘出来,因为这些少数民族领袖人物既集中体现少数民族法律观点,又反映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统治者的法律策略。
5.以新的视角审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如何调整民族关系及对少数民族特异的一些法律现象,并进行深入的文化解读,诸如“赔命价”“神判”“收继婚”“抢婚”“罚服”“口承法律文本”等问题,这些都是研究少数民族法律史不能不涉及的问题。人类学对过程的关注胜于对特征的兴趣,这样可使问题的研究更加细微和具体。
我国自古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阔、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有着复杂的多种社会结构和色彩各异的民族法律文化,从研究方法看,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积累了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这是历史上很多国家和民族所没有的文化遗产。在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中,运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历史资料重新审视、重新鉴别,做出新的理解和分析,从中概括出新的论题,升华出新的理论。所以除文化的阐释方法外,民族志、考古学、语言学中的方法的使用都是不可缺少的,甚至还有运用社会历史调查和田野调查的方法。如此,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来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才能使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注释】
[1]徐晓光,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张明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隆英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
[3]《礼记·王制》。
[4]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https://www.daowen.com)
[5]《汉书》卷四二。
[6]《唐律疏议·刑名》。
[7]《史记》卷一一七。
[8]《资治通鉴》卷四八。
[9]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6页。
[10]《周礼·职方氏》郑注。
[11]《资治通鉴》卷四八。
[12]中央电视台“探索与发现”栏目:虞弘墓探秘。
[13]晁补之:《鸡肋集》“上皇帝论北事”。
[14]苏澈:《栾城集》二,论北朝政事大略。
[15]江应梁主编:《中国民族史》(中卷),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448页。
[16]清代“苗疆”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指今黔东南、黔南的“新疆六厅”,广义指西南腹地各少数民族。
[17]徐晓光、吴大华、李廷贵、韦宗林:《苗族习惯法研究》(前言),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