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法学本科教育的突出问题

(二)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法学本科 教育的突出问题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是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一个专业国家标准,是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所有专业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既包含本科毕业生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涵盖了对学校办学条件、管理流程等各方面的规范,是设置本科专业、指导专业建设、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高校可以以国家或地区层面的专业标准为指导,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学校层面的专业标准。国家和地区层面专业标准的制定经过详尽的前期调研和仔细斟酌,是各教育专家和行业实践者等的智慧结晶,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的人才需求和最新人才培养趋势。专业标准对引导高校办学方向,帮助高校明确办学目标,理清办学思路有重大的指导性意义。具体到法学专业,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法学专业教育是职业教育。法学界长期争论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给出了答案。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指出“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中有关法学专业教育性质的准确而又清晰的表述,使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存在的属性争议:究竟是学术性教育还是职业性教育这一问题得以明确。

有法学教育专家曾指出:“中国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在智力和潜能上毫不逊色,但在职业技能掌握上,虽然很难跨国比较而且没有相关实证研究,但在我看来,却很难同美国精英法学院毕业生相比。”[7]而此次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明确提出将应用性和实践性作为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特色和指征,为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法学本科教育承担着为法治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重任,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法律实务人才的主要来源。所以各法学院应该根据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厘清办学定位,重构课程体系。

第二,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中初步考虑了办学特色问题,具有明显的进步。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它具体而鲜明地体现了法学专业的教育理念、价值取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以及教育教学特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不断调整变化,更加注重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多样性、课程体系的平衡性,以及课程内容的开放性和实用性。在此课程体系下培养出一大批杰出的法学和法律人才。但总体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学专业专业课程太多,不仅挤占了法学专业通识教育的空间同时也使法学院千院一面。

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努力解决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过多的问题,将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限制为10门。法学专业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规定: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设置模式。“10”指所有法学专业本科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X”指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少于5门。“X”的课程设置初步解决了法学本科专业的特色问题。“各专业可以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体系。鼓励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这样的设置规定一方面对高等学校提出统一要求,以10门专业必修课程保障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质量,兜住底线;另一方面可以让各高校在设置课程时充分考虑和利用自身发展的优势,彰显自身特色。给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留有足够拓展空间,更有利于高校培养出适应当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法科人才。法学专业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有利于提高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意识,不仅对防止将法学本科生培养成精致利己主义者有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法科毕业生职业的特殊性,对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三,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强化。法学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切实培养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与法律职业相结合。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从概述部分开始,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师队伍等多个部分以定性或定量的表述提及法学本科教育要“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法学本科教育要打破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使法学本科培养的人才能够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第一线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真正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回应社会对高质量法学教育的诉求,与社会需求、法律职业实现对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除了必要的法学专业综合实习外,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必须抓好每一门专业课程的课程实践教学和实习环节,使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达到法学本科专业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