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学释义
“逻辑”,音译于英语Logic,导源于古希腊神学、哲学用语,原意指“支配宇宙的绝对神圣之理”或“理性本元”。[3]在没有出现“逻辑学”的时候,人类已经在运用逻辑,语言中天然地蕴含着逻辑,而语言所反映的是思维,所以我们说思维也蕴含着逻辑。如果以逻辑的维度看待人类思维历史的发展,则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文本都是逻辑。[4]
逻辑学是以人们的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所具备的工具性决定了它的基本理论在其他学科中被当作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它的一系列规律、规则是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否则就会导致思维的混乱。无论什么人,只要想拥有正确的思维,或者达到思维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就必须遵守逻辑规律与逻辑要求,因此,逻辑学具有全人类性。
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始人,他认为自己所建立的逻辑学是一切证明的基础,他所构造的清晰、严格的三段论体系至今依旧影响深远。随时间推移,传统逻辑内容和体系也日臻丰富和完善,十七八世纪时期,由于自然科学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和人们对思维方法研究的深入,使传统逻辑在原有基础上演化出纯形式、符号化数理逻辑和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辩证逻辑。逻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学科领域,包括传统逻辑、数理逻辑、辩证逻辑、现代归纳逻辑、自然语言逻辑、科学逻辑、非形式逻辑等。(https://www.daowen.com)
随着逻辑学研究成果的增多,对逻辑学在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对法律逻辑学内涵的界定也越来越清晰。法律逻辑是逻辑知识在法律中的应用,是法律人所运用的思维形式,法律逻辑学往往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研究各种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注重探讨法律工作实践中或者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的某些特殊逻辑现象。
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离不开对逻辑思维的塑造。逻辑学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工具,同时法学也需要倚仗逻辑学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