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法科生需要学习和研究逻辑学,凝结着法律人的实际思维过程的法律逻辑则更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实用价值。法律实践能力一定会受法律思维能力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通用的法律技术与法律程序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思维能力无疑是法律职业能力中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具备强大法律逻辑的法律人能够有效准确地探知法律事实,以合乎逻辑的方式阐释法律文本、解释法律现象、展开法律论辩。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对逻辑思维的训练,提升受教育者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掌握能力,培养一支高层次、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注释】

[1]基金项目: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新时代高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机制构建与模式创新”(JGLX19_177);江苏大学2019年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立项建设重中之重课题“基于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法学专业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19JGZZ009)阶段性成果。

[2]丁旭,江苏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

[3]舒国滢:《逻辑何以解法律论证之困?》,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4]马佩主编:《逻辑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https://www.daowen.com)

[5]张斌峰:《法律逻辑研究对象新论》,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5期。

[6]熊明辉:《论法律逻辑中的推论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7]孙晓楼:《法律教育》,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7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我国《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