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治人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治人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学教育,存在司法实务重视不够、实践教学办法不多、实践能力训练不足的缺陷,这也是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好的原因之一,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4]

(一)司法职业伦理教育较为欠缺。职业伦理是司法职业的重要内涵,法官只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有信念、良知和正义感,才不会仅仅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谋生的工具,才会运用法律服务于社会,才会凭借自己的善良正直之心去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近些年来司法实务界相继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职业伦理规范,修改了《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表现出对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和需求。但是,法学教育尚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未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伦理教育与训练。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互动不畅,使法学教育不能完全按照司法职业的需求开展司法理念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司法理念上往往存在空虚、不实或者走调的情况,无法形成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https://www.daowen.com)

(二)案例教学运作状况差强人意。为了充分使法学院校的学生了解司法实务,就必须让学生更早的获悉司法实务的现状,通过典型性案例深化他们对法学知识的理解,把所学的理论研究放到具体案例中来,使他们看到理论并非空洞,并在参与探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掌握分析技巧,形成自己的实践思维。案例教学的顺利实施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的阅读和思考,在课堂上则以讨论和互动为主要形式,并且讨论的主要内容应该是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同类型的案例。但现实中案例教学运作状况差强人意。部分教师和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都有失偏颇,认为在课堂上多穿插和讲解案例,增加授课内容的故事性、趣味性就是案例教学,这其实是对案例教学的误解,因为此种方式并未改变由教师对知识进行解读,而学生被动接受的本质特征,无非是学生接受起来显得不那么枯燥乏味而已,其本质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无异。案例教学除了增加对法律适用的感性认识,更为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形成对法律规则的理性认识。

(三)学生在检校合作中的参与深度不够。就目前来看,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与交流仍然还只是主要停留在上层(教师层面),如双向派员挂职、横向课题合作、疑难案例的专家咨询,且带有一定的功利化色彩,并没有深入学生群体中去,学生并不能直接从中获益。虽然学生也有直接到司法机关实习的机会,但是基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使学生无法安心实习,那些有过实习经历的学生也有相当一部分只是混了一纸实习证明,以便充实求职简历,并未认真投入法律实践,使实务教育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