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导性案例与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律职业在本质上属于服务业,因此我们习惯于将其从业者称为“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下,我们的培养目标可能更偏重于语言表达中“说”的训练。坦率地说,这种能力的训练也通常源于学生的自发行为,我们在校园内总能看到最活跃的法科同学身影,他们积极投身各种比赛活动、社团活动、实践活动,其沟通协调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的优势有目共睹。然而,语言表达的载体除了“说”之外,还应该包括“写”。在当代法学教育里,学生完成一篇优秀的论文或文书尚存在困难,这种困难不仅体现在本科生教育,甚至蔓延到研究生培养。我们在指责他们论文写作不规范、文书写作不专业时,是否需要扪心自问,我们的教学教过给他们什么样的写作技巧与方法,我们的教学设置了什么样的训练课程与环节。客观地说,写作能力的培养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功利主义的当下,很难为人们所重视,长此以往,原本是“练与写”的良性互动却演变为恶性循环,现如今,写作能力欠缺成为法律人才最为突出的短板。(https://www.daowen.com)
相比较于专业的学术论文,民事指导性案例因其具有故事情节性、贴近生活性等优势更容易被初学者所接受。由于是经过遴选的案件,其对学生写作的示范作用毫不逊色于专业的学术论文。近年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强化了法律文书撰写的说理性,故展现在法律人面前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就兼具学术论文的专业性与公文文书的精致性的特质。笔者认为,它至少给研习者提供三个角度的学习机会:其一,资料检索的准确性。一个优秀的指导案例一定经过广泛地资料检索,其范围必然涉及理论性的学术论文和公开的裁判案例。不以前人已有的成果为基础,是很难形成高质量的文书范本。检索资料,在信息化的今天,似乎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应该很难。但笔者曾经以“破产程序中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为主题,委托十位同学做相关内容的资料检索,在给定检索数据库为“中国知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前提下,十位同学的检索结果却相差甚远。这足以说明,检索数据库、查找基础资料仍然存在技巧与方法的问题。其二,语言的舒适性。任何思想与信息的传播都离不开语言这一工具,正如海德格尔曾经说过“语言是法律存在的根基”。[15]准确、精练的语言表达是法律文书的基本定位,但每一篇法律文书也必将彰显着执笔者的独特人格,正所谓“文如其人”。茨威格特在《比较法总论》总论中就曾写道“我们在诵读《法国民法典》时候,就能够清晰地感受到拿破仑的参与使法典渗入他那种伟大气魄。”[16]其三,问题的针对性。有了真正的问题导向,写作方能做到有的放矢,创作才会变得真正有意义,盲目性的选题造成了无数无病呻吟式的创作成果。事实上,真正的选题来自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难题,通过著书立说解决实务难题实为卓越法律人应有的社会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