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汉双语法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识有待加强
作为一个藏汉双语法官,不仅需要懂藏汉双语和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懂当地的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如果懂当地民族通用的习惯法,则更容易服务基层和扎根基层。
1.现有藏汉双语法官对本民族和本地区风俗习惯掌握度有待完善。在藏区,特别是在交通不便的偏远牧区,传统藏族习惯法的影响仍然很大,所以藏汉双语法官了解和知道一些藏族风俗及历史文化和习惯法,可以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和进行司法调解。在与夏河县人民法院才让旺杰法官的访谈中,他就以他亲历的一个案件讲解了民族地区法官要了解风俗习惯的重要性,据他所讲,在一个离婚案件中,藏族妇女在财产分割上只要求分割家里的那口锅,但由于承办法官是一名汉族人,对藏族的社会习俗并不是很了解,所以便同意了藏族妇女的请求。但随后,男方家便聚集了大量的亲戚朋友到法院大闹。直到藏族法官才让旺杰赶过来才让这个案件平息下去,根据才让旺杰的解释,汉族的法官才明白过来,原来在藏族的传统习俗中,家里的锅被分了或被砸了代表着家破人亡。[16]在此案例中,藏汉双语法官在司法工作过程中,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要适当地知晓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要将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进行一定的考量,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依法做出适当的判决,这样才会更容易被少数民族群众所理解、接受,有利于培养藏族群众对法院和国家法律的信任。如果藏族地区的法官不懂当地风俗习惯,就会做出像那位汉族法官一样“好心办坏事”的实例,不仅没能解决纠纷,反而还制造了更为严重的纠纷。所以民族地区的法官不仅需要懂藏汉双语,还需要懂风俗习惯,从而让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良性互动,最大限度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藏汉双语法官对本民族和本地区的风俗习惯还不是很了解,上述案例并不是个例,在藏区,由于法官不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从而引起更复杂案件的情况经常出现,所以藏汉双语法官必须熟练掌握本地区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2.国家制定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度不够。藏民族的风俗习惯包含着藏民族的信仰和禁忌、习惯法等,其中习惯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历史、文化等,这是在藏民族传统的历史发展潮流中形成,并经过藏族人民长期的生产而生活的检验而逐渐完善的,在经过连续不断地发展、被历史和实践检验后逐渐成为藏族所遵守的规范,规范着藏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作业,是依照部落头人和活佛等的权威而确立的。没有系统研习法学专业的人认为,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非国家法”。在藏族习惯法中,如果一个人被开除族籍,那么在传统的自然和社会秩序中,他将无法生存,这对于他无疑是最重的惩罚方式。在藏族习惯法中,有很多优良传统,如强调尊老爱幼、团结互助、保护山林等,我们应对这些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进行学习、借鉴,但藏族也存在一些被传统宗教势力所影响甚至是控制的习惯,其与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实现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是藏区司法机关和藏汉双语法官的一大职责,但出现一些国家制定法无法处理的案件时,可以尝试融入习惯法,或许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既节省了法院的经费,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很大的益处。但是藏区的大部分法院系统在解决纠纷时,很多都不再适用藏族的习惯法,有的甚至摒弃了习惯法,想只用国家制定法来解决各项纠纷,而结果通常会南辕北辙,可能会导致案件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引来了更大的纠纷。所以这就要求藏汉双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掌握藏族习惯法,还要熟练掌握国家制定法,在审理案件时,才能更快更规范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