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布各民族人民法律地位不平等
2026年02月24日
(三)公开宣布各民族人民法律地位不平等
如辽朝前期实行蕃汉异治,蕃汉相犯时,轻处蕃人,重罚汉人。凡契丹人与汉人相互殴斗,汉人被殴致死,契丹人只需“以牛、马偿之,弗诛也”;反之,则斩汉人,并将他们的家属没为奴婢。[13]欧阳修《论契丹侵地界状》载:“往时虏(指契丹)杀汉人则罪、汉人杀虏则死”。治“诸夷”汉人亦多类此。这种规定到圣宗、道宗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特别是在庶民间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宽契丹虐燕人……小民争斗杀伤之狱则有此弊,至于燕人强宗高族,似不至如此”。[14]金朝则将其统治范围内的各民族分为五等:第一等是女真人,第二等是渤海人,第三等是契丹人和奚人,第四等是汉儿(是指原辽朝统治下的燕云与辽东地区汉人),第五等是南人(是指原宋朝统治区的汉人)。汉儿和南人虽都是汉族,而金朝却有意分为两等,便于分而治之。金朝“偏私族类,疏外汉人,其机密谋谟,虽汉相不得预”。科举考试女真人与汉人分科进行,女真录取人数多,入仕进身也较容易。在刑事方面,女真人打伤与杀死汉人、契丹人无罪,而汉人对女真人稍有触犯,便处死刑。[15]元朝把全国各民族人民的身份地位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身份地位的民族在权利义务方面不平等,目的是维护蒙古族贵族的特权。清朝给满族人的种种特权和对汉族人的猜忌与提防都是民族歧视政策的体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