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藏区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司法公正

(五)维护藏区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司法公正

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较广泛,少数民族是我国公民的一部分,故其享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且作为少数民族的公民还享有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权利,藏汉双语法官就是保障少数民族特殊权利使用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藏汉双语法官,就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行司法的公平和正义。(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宪法》第13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三大诉讼法在总则中对此也作出了肯定。语言权是藏族当事人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权的体现,语言权的尊重是维护藏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藏区司法机关不仅应该尊重这种合法权益,而且还应该保障语言权的行使。藏族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又通晓藏族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能够运用藏族语言文字进行审理案件,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理解,更好地参加诉讼活动,还有利于加强同当事人和藏区群众的联系和沟通,能够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进藏区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