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门法学为依托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已经无法满足各领域法治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既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又能够掌握专业领域实务技能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法治建设更应以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4]。领域法学的产生应当是解决社会发展和时代演进变迁的必然产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