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苏师大普通法导论课程的几点思考

四、对于苏师大普通法导论课程的几点思考

结合教学反馈和笔者自己的授课心得,对所开设的普通法导论课程总结出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判例教学。普通法中强调对判例的研习。首先,判例构成了普通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次,判例能够很全面地阐释法律规则是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运行的。鉴于判例的重要性,部分普通法系高校的法学院甚至会开设判例课程,比如香港大学法学院。当然不同法学院开设的判例课程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文所指的判例课程是将判例指定为阅读和研习材料的课程。如果指定的判例经过“编辑”以致学生只需要阅读“重要”部分,这样的课程不是判例阅读课程;指定的阅读材料除了判例外还包括教科书或文献节录或老师的评语,以致学生只需要阅读关于该判例的材料,这样的课程也不是判例阅读课程;教学方法主要是老师讲课,或者教学目的在于追求判例所载的法律规条,这样的课程更不是判例阅读课程。[9]鉴于选修课的本质,加之课时有限(课时仅为36课时),所以只能介绍普通法的规则、发展历史,简单探讨一下代表性普通法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普通法体系)。没有额外的时间和篇幅全面探讨案例,从而展示普通法规则具体如何形成发展,这些案例如何成为法律渊源的。

第二,教师个人因素。笔者兼为苏师大《普通法导论》的授课教师。本着在海外留学攻读博士学位,后回国任教。但是笔者留学的国度为大陆法系国家,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也80%为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研究,只有其中一少部分涉及英国法。因此笔者不得不边授课,边对自己进行系统化的普通法学习。由此可见,普通法的师资是相对缺乏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教材方面。缺乏专门的全英文教材。国外有很多,但是限于版权原因不能在国内发行。而且价格比较高,合成人民币普遍在400元以上。学生负担不起。北京大学李红海出版有《英美法概论》,但为中文教材,不适合全英文授课的课程。鉴于此,笔者自行编写讲义,目前已经形成了20万单词量的讲义稿件。讲义书稿属于初创阶段,随着后续不断教授本课程所得到的心得体会,以及参考国际上相关的经典教材,其内容会进一步修改。

第四,考核方式不够全面。这也是学生反馈的结果,前面已经提到。当然可以引在考核中加入平时分一项。

第五,难度问题。鉴于本校的生源比起知名院校有很大差距,而且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参差不齐。学生反馈确实全英文教学有难度。我们学院也开展了“雅思工程”,即通过报销报名费,给予一定奖励,与英语培训机构合作在我院开设雅思班的方式,鼓励学生接受雅思培训,参加雅思考试。客观而言,这一工程提升了我院学生的英语水平。也对学生修全英文课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