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法律上的权利是在斗争中取得

(四)少数民族法律上的权利是在斗争中取得

据《清高宗实录》卷139载:“若苗与苗非聚众而自相杀伤、偷盗,苗人愿照苗例完结者,免其相验解审。”“一切(苗人)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乾隆《大清律例》卷37“条例”载:“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以滋扰累。”又,《大清会典》卷53规定:“苗夷犯死罪,按律定拟题结,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其自相争讼之事,照苗例断结,不必绳之以官法”。清朝在国家的重要法典,特别是国家基本法律《大清律例》中直接规定认可苗疆[16]习惯法“苗例”(清朝政府确认的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苗、瑶、壮、彝等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该地的效力,这是清朝政府对少数民族立法中绝无仅有的。那么,为什么只有“苗疆”各族人民会有如此的法律待遇呢?因为苗疆的各族人民是具有斗争精神的,为反抗历代统治者的压迫,曾多次进行过大规模的武装起义,仅清代就有乾隆、嘉庆年间湘西和黔西北地区反对兼并土地的起义;咸丰、同治年间,黔东南等地爆发的张秀眉领导的起义等,斗争的结果一定会在国家民族立法上有所反映。[1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