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在法学教育中应有的价值功用

二、逻辑学在 法学 教育中应有的价值功用

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引起了很多人的误解,导致他们忽略了逻辑思维的重要性,而霍尔姆斯的本意并非如此,恰恰相反,他强调我们必须以更加清楚和理性的态度认识司法的根基。霍姆斯后来在《法律之路》一文中在论述“逻辑形式谬误”时说:“法律人的训练主要是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6]

我国高校法学院虽然绝大多数已经将法律逻辑学作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往往忽略学生的接受能力,抽象晦涩的逻辑学原理辅之以填鸭式教学,对于文科学生而言,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久而久之,学生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热情溃散,更不必说熟练掌握相关逻辑学分析技巧,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应用于司法实践分析中了。法学教育应发挥其作为教育的基本功能,首先满足受教育者和社会的需求,作为法科生,需要的必然是法律素养与法律技能。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应当如何编制,法官应当如何判案,律师应当如何辩护,法条应当如何解读,证据应当如何采纳,事实应当如何推定等。中国现代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曾言:“我们可以说,论理是各种理性的骨干,因为这个缘故,英美方面的律师,对于论理学特别的注重。他们认为法官不懂得论理学,不能做成好的法官;律师不懂得论理学,不能做成好的律师;即便是陪审官不懂论理学,因为有许多事实推定上的谬误,以致影响到案件的判断也很大。研究法律而没有论理之学为之助,每有千头万绪,杂乱无章,而不易撷其至理之处。”[7]孙晓楼先生所称“论理学”即逻辑学,由此可见,熟练掌握符合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对于法律人职业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

逻辑推理不仅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而且应当是法学教育中所必须采取的一种教学规范模式,其在促进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逻辑学所培育的逻辑推理能力在法学教育中究竟发挥了怎样的效用,文章引入一例进行分析说明:

甲乙系夫妻,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房屋一套,甲找丙假冒乙,甲丙将房屋出售给丁,丁不知道丙系假冒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虽然已经入住,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丁要求甲乙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方才了解到乙系丙假冒。

就该例而言,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1条的规定,其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要件。[8]因此,乙不存在依据该条不得要求丁返还房屋的问题,依据该条款,乙有权要求返还该房屋。

但是如果认为此时的冒名行为类似于无权代理,而该无权代理又具备表见代理的要件,则冒名人丙的行为对于被冒名人乙发生效力,也就是此时买卖合同对于乙发生效力,乙和甲一样有义务履行买卖合同中卖方所负有的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9]丁有权要求甲乙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无权要求丁返还房屋。

当然问题在于,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逻辑,冒名处分作为无权处分看待,此时虽然只涉及处分行为,但是其逻辑是,有关的冒名处分行为应该视为冒名人自己的行为,不能视为被冒名人的行为,那么就同时涉及债权行为,也不能视为乙的行为,而应该视为丙自己的行为,也就没有类推无权代理行为,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让乙承担合同责任的余地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逻辑错误在于,如果冒名人丙的行为应该视为冒名人自己的行为,那登记机构又如何能够将法律上视为丙的过户申请登记,作为乙房屋的过户登记的依据?显然,此时冒名人丙的行为应该视为被冒名人乙的行为,登记机构才会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将乙共有的房屋过户给丁。也就是这里的处分行为,应该视为被冒名人的行为,而不是冒名人的行为,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是应该适用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规则的无权代理处分行为,至于这种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效果能不能发生效力,要看表见代理的规定的要件是否满足,而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否满足。对于处分行为这种理解成立的话,债权行为作为无权代理处理也就没有问题了。

以上案例就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发散性讨论,这样的分析方法,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人而言,能够起到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培养法科生的推理能力,能够自发由已知向未知探求,进而提升其学习质量及效率。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人类探索未知世界的根本途径,但是这并不妨碍根据已有的知识或已知的规律,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推理演化出新的知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是如此,在法律实践中也同样是如此。

第二,有助于培养法科生的表达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是每一个法科生不可或缺的素养。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表达思想不仅要有鲜明性和生动性,而且要有准确性和说服力。而日常化的逻辑思维的训练就成了法律人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必要保证。

第三,有助于培养法科生的证明能力,无论站在哪一方立场,都需要对自己或他人提出的主张做出有效证明。证明包括证成和证伪,是人们认识真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法律工作的主要方法。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善于说理和论辩,而论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成和证伪的过程。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使自己不犯逻辑错误;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驳斥别人的诡辩。

第四,有助于培养法科生的创新能力,辩论中必然存在激烈的观点碰撞,各个人的思想也得以共享。逻辑教学可以促进发散性思考,增强逻辑感,在彼此之间积极的学习交流中,创造性思维得以激发。在这样的法学教育下,法科生从真实的案例出发,在研讨的过程中,可以逐渐学习如何提出创造性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