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开设普通法课程是对法学教育“宽视野、厚基础”的思路的具体实践。法律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科学,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重视纯理论的学习,却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而普通法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强化培育实践能力。苏师大法学院开设普通法导论课程的经验和教学反馈,对在全国推广普通法课程具有几点启示:一是需要对全国高校进行分级部署;二是增强普通法学术背景的师资力量;三是授课对象——学生需要特别加强作为课程载体的英语语言能力。
【注释】
[1]刘恺,副教授,法学博士,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吴佳颐,2018级本科生,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牛祉涵,2018级本科生,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昕昊,2018级本科生,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魏航,2018级本科生,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2]朱景文:《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00年第6期。
[3]社启顺:《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研究——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及衔接法考改革为视角》,载《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4]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日韩经验教训反思与中国改革刍议》,载《法学》2016年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5]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6]张小虎:《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总体特征——以“南东吴、北朝阳”为例》,载《保定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7]胡正锐、熊刚:《普通法与中国法学教育——以职业化的法学教育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期。
[8]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9]何美欢主编:《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