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双语法官的质量较低

(一)复合型双语法官的质量较低

从上述双语法官现状中可以分析出,在藏区能用藏汉双语开展工作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全州只有7名精通藏汉双语的法官,这个数量与每年要处理的案件数量相比,存在严重不足,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没有完整的培养机制和统一的法律术语。首先,藏区现有的藏汉双语法官培养机制呈现体系化不足的现象,消耗了经济成本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具有致命缺陷。虽然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西藏、青海、甘肃、四川等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举办了多期藏汉双语法官培训班以及建设了不少藏汉双语民族法官培训基地,例如,在2011年4月成立的全国第一个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在甘肃舟曲建立的旨在培养高素质的双语法官培训基地等。但仅仅依靠建立培训基地这种短期培训的模式并不科学,在司法机关内部培养高素质藏汉双语法官的机制也不完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中,新老法官之间存在“传、帮、带”的传统,但这种传统培养法官的模式不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经过该模式传统培养出来的双语司法人员的“双语办案”能力值得商榷,仅仅依靠建立短期的培训及各地、法院系统内部的培养机制并不能培养出一名高素质的双语司法人员,这也违背了人才培养的一般性规律。[11]其次,藏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是藏族群众,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汉语普及率不是很高,当藏族群众面临纠纷时,在缺少翻译人员的情况时,并不能直接地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而需要等待翻译人员的到来以及将原有的话语重新进行翻译,这就导致诉讼质量和效率的低下。特别是因为没有统一法律术语,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术语翻译不到位的情况。藏汉双语法官虽然懂藏汉双语,但很多时候,法官在向当事人讲解翻译时,就会出现不知道有些专业术语怎么翻译的问题。不同人作出不同的解释,常常让诉讼当事人不知所云。如在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中,翻译人员在翻译“对方围打我,我便拔刀刺向对方”这句话时,如果翻译人员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就会翻译成为“对方围住我,我便拔刀刺向对方”,从字面上看“围打”和“围住”仅仅是一字之差,但这在刑事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别,如果将“围住”翻译成为“围打”,这会让法官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是十分重要的,仅仅是一字之差,却可以使案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生。[12]在四川省甘孜县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藏族女孩在一名男子行使着的一辆摩托车的后座上摔了下来,当场死亡。之后女孩的家属起诉了该名男子。法庭在听过被告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之后,法官经过多次的审理将该案件认定为交通事故。但对于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女孩的家属并不认可。他们的理由是,双方根本就不认识,女孩为什么会坐男孩的摩托车,又怎么会突然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呢?在女孩家属的坚持下,法官进行了重新的事实认定,在认定中发现,就连证人也不认可女孩是从摩托车上掉下来的,后来办案人员仔细审阅庭审记录才发现,原来是翻译人员将目击证人陈述的“女孩儿从摩托车后座跳了下来”翻译成了“女孩从摩托车后座掉了下来”。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被告和经过调查发现,女孩受到威胁因害怕才坐到被告的摩托车上的,被告是准备将女孩带到郊外,欲与她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在中途女孩为摆脱被告人就突然地从摩托上跳了下来。[13]如此例,在翻译时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术语,那么因为一字之差,整个案件性质就有可能会改变。这样的司法程序,就必定不能得到藏族群众的认可,也不能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藏族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使藏族群众对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产生怀疑。

2.没有规范统一的教材。首先,不仅是藏汉双语法官培训方面,还是藏汉双语法律人才本科教育方面,没有规范统一的教材一直是特别棘手,但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有规范的藏汉双语教材是组织藏汉双语教学和培训,培养藏汉双语法官的必要条件,没有规范的教材,教学和培训始终不能取得最好的成果。虽然,目前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编著、编写、翻译了部分藏汉双语法律词典和培训教材及藏汉双语法学本科教材,例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海省语委办等20世纪80年代前后期整理的汉藏双语法律术语和词汇基础上,组织了省内少部分相关专家扩充内容编译了《汉藏法学对照词典》《汉藏双语诉讼对照指南》,2014年以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原有师资队伍和省内从事汉藏翻译的部分人士翻译了法学本科法律法规教材20余本;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翻译、整理大量藏汉双语法律术语后出版了《汉藏法律大词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另外,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法院系统,组织西藏地区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和藏汉翻译人才编写了《藏文刑法一本通》《藏汉裁判文书翻译范例》等简明培训教材。2016年到2019年年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组织少部分人士编译出版简易培训教材等。藏汉双语法律教材比起以前增加了很多,但是由于语言和风俗习惯差异,使各地区编纂的藏汉双语法律教材只能在本地区适用,而不能广泛用于五省藏区。为实现藏区社会稳定和谐,推进藏区法治建设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相协调,藏汉双语法律专业教材的编写、翻译规范标准化的双语法学教材应成为重点,这对藏汉双语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提高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懂藏汉双语的多半都是藏族民众,由于从小学习环境和语言环境,使藏族的汉语水平比汉族要低很多,这就导致了这些藏族学生和藏汉双语法官的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过关率低,虽然国家规定在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中可以用藏语答卷,但是在复习过程中因为没有统一规范的藏汉双语法律复习资料,很多人都是在复习环节用藏汉汉语复习资料,而在考试中用藏语答卷,这就可能会出现不能很好地理解有些考题内容的情况,从而影响考试成绩,导致藏区的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通过率低。如在夏河县法院中取得法考A证的只有一人。

3.高等院校法学院没有完善的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和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无论是民族院校还是普通高等院校,高校培养藏汉双语法官机制起步晚,发展也比较缓慢。目前,民族院校中设有藏汉双语法学本科专业的有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甘肃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大学等,这些院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合藏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藏语是藏汉双语法律专业培养方案最突出的特点,但是由于法学科班出身和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力量有限,这些民族院校除增加了一些普通藏语基础课程外,其他专业课程都是由汉语讲授,与普通法学教育本质上并无不同,这就使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藏汉双语法学理论与藏汉双语法律专业基本知识,导致无法用藏语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违背了藏汉双语法律专业最初的设置目标,导致学生在毕业后,不能满足用人单位要求,目前我国培养的藏汉双语法学本科生就业率极其低下,2020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政法大学、甘肃民族学院等联合培养的第一批藏汉双语法学本科生46名同学,截至2020年6月18日我赶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讲座调研时无一人就业,这种情况令我们非常担忧和极度失望,国家花费很多人力、物力、财力后,最终无法为藏区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和国家法治建设事业服务。(https://www.daowen.com)

4.藏汉双语法官的专业性不强、素质不高。藏汉双语法官队伍需要的是专业型的法官,专业性不强的法官不但不能起到增强司法权威的作用,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在夏河县人民法院中,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法官只有一位,其余的大多是本科和专科学历,而且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的法官也很少。有些法官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这就导致了这些法官虽然懂藏汉双语,但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然能够懂得案件争议和事实纠纷,却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规范标准的法律术语的适用知之甚少。存在着法律专业知识精通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却不懂藏语的情况,这样的话,即便具有超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却很难去开展工作,这些法官只能处理简单的民事、刑事案件,但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时,就束手无策,需要借助一些内地专业型法官来解决,这就会消耗很多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浪费法院资源。

另外,因为民族地区本身经济就不发达,导致许多专业人才不愿到民族地区来工作,这是很多民族地区的通病,藏汉双语法官最主要的后备力量就是学习法律的藏族大学生,因为这些大学生从小生长在藏区,能熟练使用藏语,对藏族的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等也有较全面的了解,而后其又学习了普通话以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这些人如果被招进来,就能很好地为藏区审判工作服务。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藏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职业发展前景不是很好,导致很多高学历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藏族大学生不愿意回到自己家乡工作,即便是回到了家乡,也由于法院薪资待遇低、工作任务重,从而不愿意到法院工作。现实中的各种原因使民族地区的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优秀的藏汉双语法律人才缺乏吸引力,从而缺乏专业的藏汉双语法官。

由于藏区藏汉双语法官缺乏,已经对藏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是司法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会受到影响,使诉讼效率降低,影响了藏族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二是由于法官缺乏,没有能力制作藏汉双语法律文书的法官,不能及时翻译法律文书,使办案时间和程序不适当,损害了司法权威;三是因为藏汉双语法官缺乏,在审理涉及藏汉双语案件时,只能由不懂藏语的法官进行审理,会出现案件审理结束,但是藏族当事人却对诉讼过程茫然无知,根本没有听懂的情况。可想而知,这样的司法效果必然不会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经过在四川甘孜州调研后,政协委员刘红宇在谈到双语法律人才匮乏时指出:“法律专业人才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推进依法治国又却不少民族地区法治的建设,而藏汉双语法律人才的匮乏,使在藏区的普法工作难以开展,也很难发挥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作用,更难以增强少数民族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诸多现实原因导致的这种现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法治建设和培养民众的法治观念有着重大的影响,从而使民族矛盾越发的突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