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少数民族学生生源基数小
1.民族地区特殊法律文化对生源基数产生的负面影响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不断总结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些习惯和规则,并以此来约束少数民族在区域内的行为;这些规则被少数民族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代代相传,并随着民族的发展得以传承,后续发展为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地区整个社会始终遵循着自己的民族法律文化习惯。民族习惯法是以农村社会为基础,具有少数民族自身思想特色、文化特色的法律文化。在少数民族的农村社会中,民族习惯法是情理、道德、法律的融合体;并且有一部分人维系着民族习惯法,使之在民族地区根深蒂固。这部分人是少数民族的群体里“在日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纠纷解决者,他们熟知家谱、习惯条文、谚语、民族的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同时反应敏捷,口才出众,品行良好,行事公正,是一定意义上的民族文化和习俗的百科全书”。[8]如四川大凉山彝族里的“德古”,还有部分少数民族的山官、寨老、族长等人。这些人深得少数民族人民的信赖,当大家有纠纷和矛盾时,在国家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少数民族群众会选择办事效率高,法律成本低的民族习惯法来解决。而国家法是以现代城市社会的生产、生活为基础的法系,“民间社会由于历史、地理环境、受教育程度和接受外界信息的能力都滞后,缺乏对国家法的认识了解,所以国家法在他们看来是一种陌生的、外来的信息”。[9]由此导致国家法处在一个非主体的地位,从而致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推进速度延缓,造成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信仰趋于民族习惯法,进而让整个少数民族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降低,造成民族地区法治人才处于“饱和状态”的假象,最终导致少数民族学生选择学习法学专业的较少。
2.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方式对生源基数的消极影响
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地区的农村社会。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都是多子女家庭,家长的培养教育任务相对繁重。子女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教育,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父母文化资本[10]较低,加之少数民族学生的家长主要从事农业、务工等低水平、低工资、高消耗的体力劳动等原因,学生父母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以及文化资本等都十分有限。家庭教育资本的不足,容易对孩子的教育造成负面的影响。学生们的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教育信念很强烈,他们也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跳过自己这一代人的社会阶层,通过教育获得稳定、轻松、高薪的工作。但这些想法存在片面或偏颇之处,对孩子的教育与成长可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限制了孩子在自我发展选择方面的自主权。
由于少数民族学生家长受到经济压力与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认为孩子大学毕业以后,教师、医生、护士等相对稳定的、低风险的职业是理想的选择。并且自2010年起,法学就业率连年被教育部“亮红牌”[11]。因此,对于孩子从事法学及相关的工作,家长们有着自己的看法。首先,他们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认为律师是一个靠“人脉”吃饭的行业,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的少数民族家庭不能予以相关的支持。在小城镇里不容易接到案子,未来发展前景岌岌可危。其次,公务员的竞争太过激烈,几百个人同时竞争一个岗位,压力太大,就业机会小。最后,公检法三个机关不仅有很高的竞争力,还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学生家长直接用自己较低的文化资本去影响孩子,对孩子的文化资本进行“粗加工”,导致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填志愿做选择时很少考虑选择法学专业。
而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各方面因素在初中或高中的时候就已经选择辍学,加之高考激烈竞争,最终能走入高等教育门槛并选择法学的少之又少。
3.一般高校面对的竞争压力对生源基数造成不利影响
出于经济条件、生活习惯以及家庭传统等因素考量,大部分少数民族学生选择民族地区的高校就读。毕竟全国共计119所中央部门隶属高校,1245所本科院校,都可供少数民族学生选择。如此一来,民族地区以外的高校以及民族地区内的211院校和政法类院校等成为民族地区一般高校的有力竞争对手,这种竞争压力是致使民族地区一般高校的少数民族法学专业生源基数小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据不完全统计,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招收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少,且少数民族学生比重小。如新疆警察学院法学学生总人数约233人,少数民族约86人,占比约36.9%;昆明医科大学法学专业16级至18级总人数约177人,少数民族学生约38人,占比约21.5%;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16级至18级总人数约350人,少数民族学生约50人,占比约14.3%;云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16级总人数约150人少数民族学生约10人,占比约6.7%。
综合前文所述可以看出高校在招生前少数民族学生数量就较少,而选择法学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则是少之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