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通法教育的历史回顾
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尤其是民国时期曾出现过一个法律学校众多,法律教育模式多元的时代。在这些国立、私立法律教育机构之中,颇具影响且颇有特色的,学界认为当属1912年汪有龄在北京创办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美国人兰金(Charles W.Rankin)于上海创设的东吴大学法学院。[4]这两所私立的法学院,在近代法学教育史研究界素有“北朝阳,南东吴”的美誉。在学科建设层面,东吴法学院偏向于英美法教育。其教育模式着重独特的职业训练和比较法教育,设立者们认为这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们对于差异巨大的不同法律体系的驾驭能力。但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东吴法学的学制安排与课程设置也并不是一成不变,仅有英美法内容的。以1929年其向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为界,东吴法学院在学制安排与课程设置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变化。即1929年以前,它的学制中有预科的要求,且课程设置以“英美法”教育为主,课程内容基本是围绕“英美法”展开的,“中国法”性质的课程在早期的东吴法学院几乎不存在。从内容上看,这一时期课程具有浓厚的“实务性”导向,其课程设计主要是围绕培养“执业律师”和法律应用展开。1929年以后,其在学制中废除预科阶段,并在课程设置中加入了“中国法”和“大陆法”的内容。[5]东吴法学院的成功,以及英美法教育在近代中国的铺开,有着独特的历史机缘。东吴法学院的英美法教育模式,符合当时上海租界英美法倾向的法律事务的需要,有着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及巨大的商业利益支撑,并且填充了当时上海经济社会对法律从业者的需求。与此同时,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也适应民国政府按照西方先进国家法律制度来构建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的情形,对晚清以来被动的法律现代化需求是一种积极的回应。相比之下,朝阳大学就是私立法政院校的典型,它是官办公立法政院校的重要补充机构,其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和学术研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教学模式上,朝阳大学更多地以日本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为仿效蓝本。而在教学方式上,其则受到大陆法系“潘德克顿”学说的影响,以罗马法、债法、物法等理论法学教育为主体,注重对法条的具体分析和注释研究,并且倚重法典,将法典内容作为授课要点,以此侧重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6]尽管如此,朝阳大学的法学教育还是兼顾吸收了英美法的元素。特别是在“一战”以后,英美全面主导国际事务,国联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英美法的深厚影响。同时,朝阳大学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学院校(如哈佛大学)的教育标准,因而其法科教育可以说以大陆法为主,兼具英美法元素。
1949年之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带有英美法背景的法学教育在我国越来越受限制,东吴法学院虽然坚持了几年办学,但于1952~1953年的高等教育调整期间彻底停转了。法学院图书馆的大部分书籍转给新设的华东政法学院,部分师生也转入了后者。这标志着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英美法教育的停滞期。改革开放之后,普通法教育开始复苏。从80年代开始,随着加入“复关入世”的需求不断上升,普通法教育也开始蓬勃发展。1996年开始实行的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有学者认为这移植了美国的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模式。[7]当然,随着普通法教育的推进,也有些质疑的声音。我国法学教育间接承自大陆法系的德国,没有必要引入普通法的教育模式,这些观点带有一定的狭隘性。虽然中国正在学习、模仿与践行大陆法系的一些制度构建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同时也在学习英美法系的制度体系。由于美国在“二战”后主导了世界经济秩序,这导致世界经济领域法律体系中很多共同的术语、概念与思维方式都来自美国法。不仅中国在学习英美法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法国也都在学习和借鉴英美法系。[8]发展至今天,普通法课程已经在全国三十多所大学法学院(系)开展。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李红海老师主讲的普通法系列课程,及西南政法大学开设的普通法课程。与此同时,地方院校也有开设相关的课程,比如烟台大学的英美法教育发展就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