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决定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2026年02月24日
(一)诊所式法律
教育的起源决定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临床法学教育”,是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法科学生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出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法律服务。[3]该教育模式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普通法土壤,其锻铸于学徒式传带与经院式教学的历史合流,是现代法学院向曾经培养出“最好的律师”的学徒式法学教育模式致敬的产物。[4]它以解决问题和实务操作为指向,带有深沉的美式实用主义哲学印记。[5]
美国的法律教育重点是围绕以培养律师为目标的律师教育。而法律诊所的开办与运行将好像把一个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大学课堂有效地结合起来。诊所式法律教育源于美国司法体制的当事人主义理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以当事人为中心推动案件的解决。但当事人未受过法律职业训练,非法律工作者,对法律不甚了解,必然需要借助于专业的人才,即必须依靠律师,故律师在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进而促使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本质是律师教育。虽然美国以律师教育为目标的法律教育完全照搬未必适合我国,但目前我国试点推行由职权主义向控辩式主义转变的诉讼模式,即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合法合理且公平公正做出裁判,同时,赋予控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挥辩论权的机会,尤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有效辩护的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都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在诉讼中逐渐强化律师的作用,提高律师法律地位,认可律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