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3]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新时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的方向,阐释了法治人才的重要性以及培养法治人才的迫切性,要求我们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在西部大开发的部分省份中,即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这9个省、自治区的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就及其研究却处在相对滞后的阶段。为促进西部民族地区全面、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地区法治建设,重视本土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
我国的法治建设最高目标在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整体目标的视野下,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有机结合,以此促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尤为重要。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过程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折射与浓缩。[4]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关键在于培养出大量的卓越法治人才。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人才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但因受限于各种条件,培养西部法治人才的主力军还是西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
这些院校除实力较强的各省、自治区的211院校,以及法学专业性强的政法类院校外,其他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如师范类、民族类、财经类、理工类、公安类、农业类等一系列的一般高等院校,如表1、表2所示:
表1 西部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数量 单位:个

表2 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开设法学专业的数量 单位:个(https://www.daowen.com)

表1中的数据是作者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数”[5]的基础上统计而来。从数据看出各高校作为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人才的输出口之一,培养人才的任务艰巨。表2中的数据来自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6]公布的“法学所开设学校”名录,由此可见,除西部民族地区“211”高校与政法类院校外,其他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的数量较多,即一般高校。
从以上三点来看,为促进西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则需要提升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的法学教育质量,以培养卓少数民族卓越法治人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恢复重建期(1977~1985年),积聚发展期(1986~2000年),迅速扩张期(2001~2007年),控制调整期(2008~2018年)”[7]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法学专业的创设时间大多都在积聚发展后期。因其法学专业起步晚,法学教育基础薄弱,一般高校往往没有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只是在形式上模仿法学专业实力较强高校的教育培养方案,通常很难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学教育之路,在本质上达不到理想的法学教育目标。
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在法学教育中如何实现高等院校的自治权;如何培养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需要的少数民族卓越法治人才;又如何让高校在少数民族法学生源的“量”与法学教育的“质”上符合标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西部民族地区一般高校的法治人才培养之路可谓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