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十余年前笔者之一所面对的问题,即使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学界的争论,目前仍然很难说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但是新的国家政策和学术理念为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冲突的缓解提供了新的转机和思路。我们的结论是,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注定将在法学教育中相生相随,而为了消除或者防止二者出现失衡的情况,可以将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按照阶段进行区分,在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不同的侧重点不同的法学教育,以此达到因材施教、对症下药的教学目的。

【注释】

[1]张明新,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玉苏,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该文发表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https://www.daowen.com)

[3]《义务教育法》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美]博登海默主编:《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办〔201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