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法学的兴起

(一)领域 法学的兴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领域立法”与“部门立法”不同,且不局限于“部门立法”,这意味着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法学正在兴起。传统部门法学实际是以静态学科为划分依据,是以传统法治类型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司法活动对法学学科的反映。频繁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对法学的需求量是成倍增长的,原有的法学学科对于新兴领域以及交叉领域的研究存在隔阂,“隔行如隔山”。实际上,领域法学并不是当前才出现的新事物,反观我国法学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是领域法学的代表理论成果。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行政法学之间为部门法地位的争论,实际上承认了经济法学以领域法学的地位赢得了部门法学的地位。经济法学是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结合较为紧密的领域法学,随后环境法、文化法、卫生法、网络法、金融法、财税法、教育法、体育法、航空法、水利法、工程法、交通法、农村法、审计法等如雨后春笋,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着重要的有益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