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导性案例与民事法律渊源

(三)民事指导性案例与民事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一词,既有实质意义的含义,又有形式意义的内容,前者是在本质上探究法律的起源,后者仅仅关注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法律规范究竟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呈现于世人的面前。由于前者实属法的本质范畴,故今天人们在提及法律渊源时,一般均指后者,本文所说的民事法律渊源也是如此。民事法律渊源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司法裁判工作服务的,是为法官适法寻找明确的依据,在法律适用中是一项基础性、前置性工作。

2017年《民法总则》第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在中国大陆立法史上是一个创举,因为之前对此并未有所涉及。就全世界范围而言,用一个条文对民法的法源进行厘定也屈指可数。[7]然而,《民法总则》第10条的出台也引发了学界关于民法法源是否已经穷尽的思考。换言之,以民事指导性案例为代表的“其他”是否可以能够作为民法的渊源,能否在法官裁判案件中得以援引使用?(https://www.daowen.com)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原因有二:第一,民事案件的普适性,造就了民法渊源的开放性。西方社会一直流传着“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古老法谚。[8]18世纪伟大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写道:“法律明确时,法官应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应该探究法律的精神。”[9]为了在立法上实现这一目标,《瑞士民法典》第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都建立涵盖成文法、习惯、法理、惯例等在内的开放法源体系。虽然我们在立法上没有如此遵循,但鉴于对“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精神的坚守,中国司法审判也应保持民法法源的开放性。第二,从理论上说,民法的渊源,既包括正式意义上渊源,也包括非正式意义上渊源,前者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后者仅有参考价值。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民事指导性案例从设立之初,就被赋予了非正式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地位。

由此可见,在研习民法过程中,既需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又要把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既需掌握民法的正式渊源,又要把握民法的非正式渊源。唯有此,方能真正领会现代民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