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特色教材编写内容及构想
徐晓光 张明新 隆英强[1]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目前法律史学界过于偏重中原地区,而忽视了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在中国和中华法律文化诞生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一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纵观历史,历朝历代都出现了少数民族法制与主体民族法制互相融合的现象,最终共同形成了完整的中华法律文化。少数民族法制具有民族政权法制发展呈现“飞跃性”、法制实现以武力镇压为前提、公开宣布各民族人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少数民族法律上的权利在斗争中取得等四大特点,这些特点在经过扬弃后,被我国现行少数民族制度所吸收。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不仅是对历史的研究,更是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现在和将来的少数民族制度做铺垫。教材将在充分借鉴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以五大原则为前提进行研究和编写。
关键词:中华法律文化 少数民族法制史 教材编写(https://www.daowen.com)
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的称谓,中国法制史也是中国各民族法制发展的历史。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发展的历程,这与各民族长期融合及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地位是分不开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曾在中华法律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过重大作用。可以说,中华法律文化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法律制度长期融合的产物。我国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发展的格局,就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不研究它,就无法揭示中国法律发展的全貌。
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界重视中原地区“正统”法律的研究,对不同时期、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少数民族法律研究不够,甚至有人认为少数民族法律简单、零散、落后、边缘,不能作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内容,致使历史上民族政权和地域组织的法律制度被遮盖,没有及时地挖掘、整理和体现出来,这样中国法律史成了中央王朝的法律史。在大力加强我国民族立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借助近些年来中国法律史和民族史研究的成果,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已成为可能和必要的,这对于深入挖掘民族法律遗产,丰富民族法律文化,繁荣我国民族法学,加强民族法治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