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冲突的根源:法律部门与社会需求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等教育以高等学校为基本单位来进行。高等学校分为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具体有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类型。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即使以较广义的法学类专业,包括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等为对象进行检索,全国也仅有四十余所专科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其中绝大部分为专门的地方政法和警官学院,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作为对比,仅参与2017年教育部法学学科评估的高效就达到144所——从数量上来看,法学教育更多是以大学本科及研究生教学为主。专科院校由于以培养技术型人才为办学目的,法学教育自然多以科学主义为重,争议不大;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冲突主要存在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之中,故本文将以普通高校中的法学教育为讨论重点。
在讨论高等教育之前,不妨将目光先投向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石的义务教育。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这一改革标志着法治教育正式进入中小学必修课程,法律知识成为义务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统一的教育,要求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可以说这一阶段所进行是培养一个基本的现代公民所需的最低必要限度的通识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将法律作为和语文、历史、数学、物理等并列的课程,为我们讨论的“法学教育”、也就是高等教育阶段的法学专业与学科教育提供了某些启示:
1.科学与人文对于人的全面成长来说缺一不可。长久以来,文史哲被视为典型的人文科学,数理化被视为典型的自然科学,经管法被视为典型的社会科学;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三者都被视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所不可缺少的教育内容。纵览目前全国义务教育的课程安排,虽然有语文、数学、道德与法治等学科分类,但是本质上这些课程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和最高追求,在这一层面上所有的知识都是同样必不可少的。
2.考试内容会对教育主体产生重要影响。如前所述,虽然道德与法治已经成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各地区各学校的教学安排来看,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课时数和师资力量的权重地位显然无法与传统的语数外分庭抗礼,甚至有的地区在临近中考、高考之时,道德与法治课会和体育、艺术课程一起为“主科”让路。这种安排固然将不同学科分成了“三六九等”,但实际上确实无可指摘:学科的受重视程度基本与其在中考、高考中的比重基本成正比,这是几乎所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心照不宣的默契。
有关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定性及过于泛滥的科学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影响,前述论文中已经有过详细阐释,故在此不再赘述。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法学教育本应当以人文主义为追求,且由于法学教育中法律知识具有包括实践性、复杂性、变化性以及多面性等固有属性,所以很难与追求确定性和规律性的科学主义方法相适应;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却受到来自科学主义的过多干涉,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在法学教育中存在严重冲突以至于过于失衡。这种冲突在时间上的原因,在于我国引入“赛先生”的新文化运动与废弃中华法系、进行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改革的时间十分接近,在当时的中西方发展程度悬殊的历史环境下,对于法学研究及教学不可避免地受到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中国自辛亥革命成功、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直接受到法国、德国、日本、苏联等国的影响,直到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在法律体系的形式上使用的仍然是传承自法国民法典的典型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强调理性,加之普遍使用的司法三段论逻辑,自然也就带有更强烈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拿破仑法典》历经一百多次修订,至今仍在使用,几乎所有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都可以在这部法典中找到对应的条目,按照其规定适用司法三段论的方法即可推导出比较固定的结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目前适用的大陆法系本身就带有极强的科学主义倾向,也无怪乎法学教师们试图以一种固定不变的理论模式来包容和穷尽各种法律现象。(https://www.daowen.com)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法典化,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立法集中于某一部或几部法典之中,进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截至2019年年初,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共计超过1100部,可以分为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刑法类、民法类、行政类、经济法类、财务税收类、劳动法类、诉讼法类、行政法类等许多法律部门;与此对应,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中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共计16门,其中除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以外,全部都是按照法律部门设置的课程。由于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的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存在,我们不能断然说法学教育已经全部被科学主义占领;但是典型的人文主义课程与科学主义浓厚的部门法教程在数量上达到了一比七的悬殊比例,可以很直观地感受到法学教育中人文主义元素的“含量”未免过低。这种一一对应的课程设置,必然导致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向法律文本方向倾斜:最能体现法律人文精神和历史积淀的部分已经放进了专门的两门课程(部分学校会在大一开设作为法理学基础的法学导论课程),其余14门课程也就没有必要再多次重申法律承载的人文主义精神;反过来说,这14门部门法课程本身所承载的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可能互不兼容:民法部门强调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反行政法部门强调权力制衡,法无授权即禁止;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法律预设才能治罪;商法却灵活得多,国际经济法中甚至允许交易习惯作为行为准则。这种差异导致部门法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传递各自的人文价值的同时,必须将法条以科学主义进行解读,用技术上的深化强调价值取向的差异,进而使自己有别于其他部门法。有的学校试图在专业核心课程之外通过开设法学生必须选修的专业选修课的方式来进行平衡,但实践中,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也明显的偏向科学主义,法律文书、犯罪学、法医学、逻辑学等课程的数量远远多于西方法制史、法哲学、法律与宗教等代表人文主义的课程。
雪上加霜的是,即使是看起来人文主义情怀最为“纯洁”的法理学课程,也在受到科学主义的影响。19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派兴起,新自然主义法学派继承发展自古典自然法学派,带有启蒙运动时期浸染的浪漫主义气息和追求道德正确的人文主义精神,暂且不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将法律与道德剥离,以纯粹技术的角度来看成文法条,以致凯尔森提出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纯粹法学派”,将科学主义在法学中应用到极致;社会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基础,将法学研究的对象扩展至其他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则,更加强调规则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文本内容,但是这种吸纳其他社会规则本身就是以“能否产生强制力”为判断依据,带有极强的功利性,扩展后的法学仍然带有更强的规范社会运行的目的性,规则的复杂化导致了法律技术的复杂化,反而增加了法学中科学主义的成分。现代法学研究者们试图将三大流派相互融合以创造新的法学思想,但目前来看,这三种理论流派仍然泾渭分明,且新自然主义法学派越来越有超脱于现实法律而向法哲学领域迈进的趋势。因此在法理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也会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法学教育的内容——也就是法律——在社会发挥功能的方式是直接相关的。检法部门组成的国家司法系统与法律适用最直接相关,相当多数法学生毕业后也都向往进入这两个部门以从事法律工作。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院仍然区分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甚至民事审判庭内部还要进一步细化为民一庭、民二庭乃至民三庭、民四庭等,以对诸如民间借贷、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案由进行分类审判。担保法和婚姻法虽同属民法体系,但具体内容和立法精神相去甚远;合同法和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的内容虽然经常同时发生,但在违约和侵权法律关系中选择一个之后,审判方法和责任分配又完全不同。而与法官总会接触各种案件不同,检察官们接触的最主要的就是刑事法律部门。即便如此,检察院内部仍然按照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程序细分成了许多部门,而每个部门的检察官对其他部门的法律又都不求甚解。部门法之间虽有相通,但沟壑同样明显,这就导致若法学教育中若不加大科学主义的成分,对各部门法细分后对各自的概念进行定义、对法条进行讲解、对法律方法进行精确化规范,则法学生毕业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应对法律事务:纵使人文主义教育可以极大地扩展受教育者的视野,将其培养成“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4],当他直接面对真实案件、需要做出判决之时,依赖的仍然是部门法知识。
由此可以引出下一个问题,即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我们对此的结论是,虽然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应当尽可能地维持其纯洁性,但就目前的客观情况来说,法学教育不得不将社会需求作为极其重要的考量内容。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积极方面看,几乎所有开设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都非常看重本校学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甚至有的法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就告诉他们参加法学学习的首要目标就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一方面,是因为愿意填报法学志愿的学生们大多都追求最后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学校应当帮助他们取得入行敲门砖;另一方面,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要求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群必须有本科以上有法学教育背景或三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经验,某种程度上意味着2018年后各法学院必须承担起向社会供给几乎所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学生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向往(法学生的需求也是社会需求的一部分)和整个社会对受过法学教育的法律从业者的迫切需求,导致法学院必须以实践为向导,乃至于将通过应试作为重要的教学目标。如前有关义务教育所述,应试内容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教育主体,迫使法学教育者更多地将有助于通过考试的格式文本、量化分析、唯一定义等内容添加到法学教育中去。消极方面,抛去所有高等教育都要进行的通识必修课所承载的现代基本素质,法学教育所特有的人文主义精神——主要指法律的道德追求,包括对自由、公正、法治等美好前景的追求,固然是一个杰出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品质,却并非社会急需的法律从业者一定要有的追求。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发展过渡的阶段,法律从业者的缺口过大,更紧迫的任务在于解决从无到有的难题,对于更高的价值意义只能是作为追求的目标而不能作为要求的底线。此消彼长,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学教育中必然呈现科学主义内容占更多比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