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指导性案例与思辨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律作为思辨之术,处处闪烁着思辨的光芒,因此,思辨能力是法律人极其重要的生存素养。传统法科教学模式下思辨思维能力的培养主要是通过辩论赛、小型的案例讨论去完成。然而,由于辩题选择、参与者辩论技巧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学生思辨思维能力的培养作用甚微。一个好的辩题,需要给双方参与者旗鼓相当的回旋空间,绝不能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再者,在辩题的设计上要逼迫当事方狭路相逢勇者胜,绝不允许双方画地为牢、各说各的理,即所谓的“只论不辨”。在过往的诸多教学环节设计中,我们都多少带有一些理想主义或浪漫主义的情怀。以撰写毕业论文为例,原本是为了检测法科同学综合素养的“试金石”,现如今已沦为法学教育的“鸡肋”,以至于很多专家学者呼吁索性取消,这不仅是源于毕业论文写作本身的明显形式化,更源于论文答辩过程的严重偏离化。[11]论文答辩本来是既有“答”又有“辩”困兽场,本应是思想碰撞的战场,而如今则变成和气生财的温床,法律人之间最后一次思辨交锋机会就这样皇而堂之地失去。(https://www.daowen.com)
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出现,可以真实再现慷慨激昂的交锋现场,在厘定的双方争议焦点框架内,原被告双方以及第三人围绕法律与事实展开针锋相对的对抗。在司法个案的处理中,法律人通常无法选择当事方,故面对任何个案,卓越的法律人都应拥有“左手打右手”的功力。在现实的民事案件代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思辨空间几乎不可能像辩论赛题那样旗鼓相当,在此等情形下辩论技巧与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娴熟的技巧与方法则需要通过实战去日积月累的磨炼。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同样需要拥有超强的思辨能力。如果我们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人比作赛场运动员,那法官则是主宰比赛的裁判。在对抗式庭审模式之下,法官承担着组织庭审、维护庭审的重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庭审的精彩度与观赏性。法官必须处于超脱的法律地位,拥有抽丝剥茧的思维能力,在双方缜密的思辨体系中,求同存异,实现独立理性的思维判断。所有的这一切在传统的辩论赛与案例讨论中是无法模拟与实践的,而指导性案例则给予法律人一个全真的司法实践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