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取消行政级别后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1.探索取消行政级别后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实行校长任期制
明确任期年限。科学界定任期时间。校长任期年限的设定要与学校发展规划实施相结合、与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制度相结合、与校长职级制度相结合。依据校长职级制的发展年限阶梯,我们认为校长一个任期一般设定为五年,特级校长一般可延长五年任期。
突出过程管理。建设统一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平台,将校长个人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科研、教学、培训等)、学校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学期计划、学期总结等)、考核评价(包括来自教育部门、学校内部、家长、学生、社区、第三方等)等信息纳入,体现过程管理。
优化终期考核。明确考评内容标准。校长任期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章程和实际的办学情况,制定任期内的办学目标,明确校长的职、权、利,经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和教代会通过,并报教育部门确认后实行。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签订“校长任期委任书”和“校长任期目标任务书”,作为对校长任职期间和任职期满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细化考评组织程序,实行多元综合考评。通过任期中途考评、政府督导、年度考核等形式,对校长进定期定主题的考核。
2.突出依法治理,逐步形成市、区、校三级层面的依法办学体系
出台《上海市中小学工作条例》提供依法治教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家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背景,建议市教委尽快出台《上海市中小学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简政放权,确保学校依法办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的出台,将为去行政化背景下的校长管理思路转型提供思想引领。《条例》应突出监管法定,明确学校办学的权利与义务,框定学校发展自主范畴,真正实现理顺关系。
发挥好委、局、校三者的统筹共进中的枢纽作用。根据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党委、市教委新修订和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三个配套文件精神,区(县)教育局,结合不同的区情校情,对各中小学的提供直接贴切、科学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在执行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发挥好党组织书记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党组织引领与党员带头的良好氛围。发挥好工会主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工会会员民主权利。为确保学校自我发展、民主管理、依法办校,构建全面的内部协调机制。
全面落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的文件精神,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形成体现本校办学特色的学校章程,作为校长推进教育办学改革的基础和依据。按照国家、市教委、区县教育局的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并执行学校五年发展规划。坚持教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校级干部的制度,完善校务公开,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3.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方整体评价机制,逐步走向管办评分离
完善政府综合督导。梳理统整各类专项督导,增加综合性督导。建立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督导的指导改进功能,减少行政化的指令和倾向。拓展督学队伍,逐步形成常态化的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建立适度开放的督学来源机制,在确保专业性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积极吸纳有教育专长、关心学校教育发展的各方人士,拓展和扩充教育督学队伍,扩大督导内涵与外延。
注重学校内部评价。突出科学评价的民主性,扩大学校内部评价的范畴。由学校领导班子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校长任期目标任务书”等,进行自我评价。丰富评价内涵,除了专业范畴外,融入党建、工青妇等工作,更好地综合考量校长的整体工作实绩。同时,扩大内部评价范围,通过开展民主测评等形式,综合评定校长任职期间的结果。
运用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办学价值考核既要充分保证学校教育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又要考虑到考核本身的客观公正。因此采用多元评价的方式取代以往教育行政部门的单一主体评价。通过赋予不同侧重点和权重比例,整合学生、家长、教师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意见,通过不同的评价策略与方法,形成针对校长教育办学实践的综合性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