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

(一)“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

如上所述,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的高等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而高校党委是高校中党的基层组织,是高校的政治核心,国家法律和党内规章等都规定了高校党委的职责。

校长是高校的行政首长,其权限由《高等教育法》及依据《高等教育法》制定的学校章程规定。《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在上述职权的基础上,结合高校改革发展形势,从10个方面对校长负责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和界定。

从上述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党委”与“校长”在涉及学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机构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事项等存在重叠。从文字上看,高校党委的职责多为“领导”“讨论决定”,校长的职责多为“拟订”“执行”。这说明,高校党委的职责是宏观领导,是决策;校长的职责是具体负责,是执行。具体而言,高校党委的领导,不是个人领导,而是集体领导。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党的组织原则决定的,也是党内民主的要求。党委(常委)会是高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须党委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事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的议事规则参照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须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先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讨论形成方案,交党委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