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委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三)高校党委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2年)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都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行了规定。因此,“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党委书记领导;在党的委员会里,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是平等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各成员要分工负责某一方面工作,不能借口集体领导遇事推诿、互相扯皮、无人负责。当然,党委书记作为“班长”职责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