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高校二级院(系)管理体制机制问题的分析
1.对二级院(系)管理体制机制认识不清晰
2010年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对高校党组织的角色进行了规定,指出“高等学校的系级单位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系党总支和行政适当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应当共同做好工作。”虽然《条例》对二级院(系)党组织的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二级院(系)管理体制的形式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党政合作与分工,以及采取如何形式实行民主决策与民主决议,不同高校、不同院系甚至不同个人在认识上存在差异,进而导致采取的管理体制选择的多样性。如会议议题的产生、会议的主持、议事的范围等,不同院校有所不同,甚至同一所学校的不同院(系)也有区别。
2.二级院(系)管理体制机制成熟度参差不齐
由于各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基础条件不同,决定了其二级院(系)学术和群团组织建设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如在党政联席会、二级教代会、党委会方面,不同层次和基础的院(系)在机制落实上差异较大。如教授委员会,学校历史比较长、层次比较高,拥有专家教授多、人才优的高校二级院(系),教授治学能力较强,学术组织发挥的作用较好,反之效果较差。在一些干部民主意识不强、规模较小的院(系),二级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容易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教师队伍素养、办学层次的差异,导致了目前高校的二级院(系)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差异。
3.二级管理机构责权不明,制度落实不到位
责权相适应是重要的管理原则,也是高校实施二级管理的基本保障和要求。当前,二级院(系)已经担负起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和创收等方面的责任。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依旧发现很多院(系)教师对于二级领导管理体制的施行存在质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权责不相适应。目前在实行二级院(系)管理中,仍存在着过多行政权力干预,过多的决策权集中在校级层面,校部决策“一刀切”,不考虑院(系)实际情况,权利并未做到真正的下放,造成了权、责、利不相适应。同时在已有的领导决策机制运行过程中,会议制度的落实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二级院(系)的民主决策管理方式与效率。
4.二级院(系)管理运行机制不顺畅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应用型院校并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运行机制,二级管理有名无实。在二级院(系),行政权力过大,在院(系)的内部管理机制中,院长(系主任)负责行政、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主要职责,处于院(系)管理中心地位,作为应当承担监督与保障作用的党总支仅仅发挥了学生管理作用,与校级党政分工存在明显差距。学校党委和行政系统与学院“子系统”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指挥与执行体系,导致二级管理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决策层面缺少广泛的参与,尤其是缺少了对于一线教职工与学生主体意见的聆听,一方面影响了校院(系)两级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术主体地位的发挥,影响了学科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