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平民服劳役时的日工资及伙食标准

(一)秦代平民服劳役时的日工资及伙食标准

秦国法律规定平民可以用金钱赎罪,也可以以服劳役的形式来偿还所欠官府的债务。即所谓“居赀、赎、债”,亦可简称为“居役”,其实就是“赎刑”,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记载: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三),女子驷(四)[3]

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4]

这两则简文讲的是各种身份的人以服劳役抵偿罚款、赎金及债务时的法律规定。其中以服劳役抵偿罚款,叫“居赀”;以服劳役抵偿赎金,叫“居赎”;以服劳役抵偿债务,叫“居债”。这三种方式合称为“居赀、赎、债于公”,或叫做“居赀、赎、债”。这里的“赀”,就是拿钱财去赎罪。“债”,即债务。“居”字在这里是服劳役之意。这是说,如果用金钱赎罪或欠官府债务而不能偿还的,可用劳役抵偿债务。至于怎样抵偿,法律也做了规定: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服劳役每一天抵偿八钱。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我们知道,自战国末年到秦代,秦国通行“半两”铜钱制[5],因此,这里的“钱”当指“半两”钱讲的。

粟是我国古代百姓的主要食物,故历代王朝大都以粟来衡量钱币的购买力。战国早期魏国的国力强盛,称霸诸侯。《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对魏文侯说的话: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6]

这是战国早期魏国农民生活状况的真实记录。战国时期每斤合今250克,每石120斤,合今30公斤[7]。每石10斗,每斗合今3公斤。每人每月食“一石半”,合今45公斤。按每月30日计,即每人每日食粟1.5公斤。这时魏国粮食的价格为每石三十钱。可见每钱可购粟1公斤。也就是说,当时每个平民每天口粮的费用是一个半钱。当然,这个数值应是一家男女老幼每人一天的平均粮食费用。战国时期魏国主要实行平首布制度,故这里的“钱”当是指魏国铸行的“一釿”平首布讲的。

秦国“半两”钱的购买力,在云梦秦简里也有记载。《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载:

系城旦舂,公食当责(债)者,石卅钱[8]

这里的“城旦”是从事筑城的男性刑徒,“舂”是从事舂米的女性刑徒。这是说被拘系服筑城和舂米劳役的人,官府给予饭食时每石粮食收取三十钱。由此可知,战国晚期秦国一石粮食的价格也是三十钱,也就是说,当时秦国每个“半两”钱亦可购粟米1公斤。如前所述,平民在服劳役时可以自带干粮,也可以在官府就食。服劳役者的日工资是八个钱,若居官府就食则“日居六钱”,也就是说只发给六个“半两”钱。由此可知,每个服劳役者每日的工资报酬是八个钱,伙食费是两个钱。如果也按一家男女老幼的平均粮食费为1.5个钱计算的话,秦代一个普通劳动者一天的工资所得,足可以维持一个五口之家的粮食费用。若从这个角度考察,秦代劳动力的实际报酬,还是比较高的。

商周秦汉时期,普通老百姓的进餐次数为每日两次,即早、晚各一餐。现在陕西的一些农村地区至今还保留着这一习俗。当时秦国百姓的主食为粟,脱皮后今天称为小米。《司空律》中规定的“男子参,女子驷”是说男子早、晚两餐各食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两餐各食四分之一斗。据《墨子·杂守》记载:女子每人每天“四食,食二升半”,与《司空律》规定的“女子驷”相合。当时,粟“三分之一”斗约合今1公斤,“四分之一斗”合今0.75公斤。由此可见,当时男子早、晚两餐各吃粟合今1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2公斤;女子早、晚两餐分吃粟合今0.75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1.5公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粟”是指没有脱皮的谷子。一般来讲,谷子脱皮后的出米率为65%—70%,也就是说1公斤粟可碾米0.65—0.70公斤。